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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当助产造成胎儿死亡孕妇痛失性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5:3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对女人的幸福感,至少在湖南东安女子吴时红身上没有体现出来,她的分娩经历不亚于去阎罗殿走了一遭——医院的不当助产造成她六级伤残。当她向医院讨要说法时,当事3家医院相互推诿。

  为了讨回公道,这个弱女子开始了维权奔波,5年后的今天,历经3次鉴定、法院3审历程的她,终于获得了一些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卿敬鑫 发自湖南安东

  6月6日,湖南东安县的吴时红躺在床上,闷热的屋子里散发着令人窒息的气味,她丈夫胡先武刚从南桥卫生院要款回来,他进门就说:“法院调解书写明南桥卫生院采取分期赔偿的方式,我不知跑了多少趟。可医院却总是迟迟不肯付款,就是邵阳县人民医院五丰铺分院的那2.5万元,也没有及时支付。”胡先武还告诉笔者:“分娩造成膀胱阴道瘘和阴道环状狭窄,给她留下了漏尿的后遗症……”

  分娩:操作不当胎儿死亡

  现年35岁的吴时红与胡先武1994年结婚。2000年4月,吴时红终于怀孕了。

  2001年元月17日上午9时,吴时红感觉下身一阵剧痛,随之,一股羊水从下身涌出。众人把她送往当地的南桥镇卫生院。

  医院里的助产医生吴阳月对产妇进行了一番检查,发现胎儿的一条腿已经从她的下体钻了出来。“胎位不正,是逆产!”

  吴时红被推进了手术室。助产医生吴阳月对产妇鼻滴催产素,开始实施臀位助产术。胎儿的双腿娩出后,吴阳月的助手用手猛压产妇的腹部,吴阳月则抓住胎儿的双腿,用力往外拉。胎儿的双手和臂膀相继娩出,头部却卡在子宫内。吴阳月又将胎儿提起倒立,想将胎儿的头拉出来。10余分钟过去了,胎儿的头部仍然卡在子宫里。

  催产素是产妇分娩前使用的,而医生怎么用在已经临盆的妻子身上?胡先武对医生说出了心里疑惑。“你懂什么?”医生很坚定地反驳他。

  时值寒冬腊月,室外的温度已降到了零摄氏度,可吴时红却疼得豆大的汗珠从额头淌下来。

  一个小时过去了,胎儿的头部仍然死死地卡在子宫里。胡先武便小心翼翼地向医生建议:“是不是该转院?”

  医生一脸不屑:“哪儿都一样!如果你们要求转院,产妇出现意外,你们自己负责!”

  时间一分一秒地消逝,胎儿的脑袋仍然死死地卡在子宫里。

  下午一时,手术室里一阵忙乱。由于医生操作不当,胎儿的颈部被拉断了,脑袋仍然卡在子宫里。

  医生蒙了:“还是转院吧!”

  下午1时30分,吴时红被转到临近的邵阳县人民医院五丰铺分院。

  医生赶紧对产妇注射了10mg的安定注射液,并采取静脉滴注缩宫素。

  五丰铺分院这时也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在胎儿头部嵌顿的情况下,两次使用缩宫素和麦角新碱,导致产妇子宫先兆破裂、第二产程进一步延长。

  看着鲜血从产妇下身汩汩涌出,医生束手无策了,慌忙将吴时红送往邵阳县人民医院。

  下午6时,当吴时红被送到了邵阳县人民医院时,因失血过多,已经不省人事了。

  邵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的值班医生看了病人的情况,惊讶地说:“你们怎么搞的?怎么耽误了这么久才送来!”跟随而来的南桥卫生院及五丰铺分院的医生脸上红一阵白一阵的。

  邵阳县人民医院一面对吴时红进行急救,一面向胡先武下发了病危通知。

  后来,妇科主任医师亲自主刀。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手术,吴时红终于化险为夷了。至此,10个小时过去了。

  元月25日,由于住院的经费已经告急,吴时红不等伤势痊愈,不顾医生的劝说,出院回家了。她这个决定不但没有给自己省下分毫的医药费,而且为以后的麻烦埋下了伏笔。

  回家:发现已经痛失“性福”

  从医院回到家里的第三天,吴时红的下身开始红肿,疼痛难忍,只能静静地躺上床上。当胡先武进来叫妻子吃饭时,吴时红一见到丈夫,强作欢颜,想翻身爬起来。可刚一动弹,一阵剧痛从下身袭来,“哎哟”一声,吴时红顿时又跌倒在床上。

  胡先武上前掀开被子一看,当即吓得脸色苍白。此时,吴时红的下身已经红肿,还有一股脓血从下体流出。胡先武感觉不妙,当即将妻子送到当地医院。医生开了一点消炎药,就让他们回去了。

  经过半年时间断断续续的治疗,吴时红的病情并没有好转,下身总是湿漉漉的,散发出恶臭。

  2001年8月15日,吴时红住进了永州市人民医院。经诊断:膀胱颈阴道瘘和阴道环状狭窄。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吴时红的病情得到了缓解。夫妻俩高兴地出院了。

  但是,他们万万没想到,这场磨难已经让吴时红痛失“性福”。为此,夫妻二人到医院咨询。医生告诉她:“由于分娩留下的后遗症,不但有漏尿后遗症,而且,阴道环状狭窄症状更加严重了。”这意味着以后的日子,她不能过夫妻生活……

  “我还只有30岁啊!叫我以后怎么活呀?”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残酷打击,吴时红的精神崩溃了,她痛苦地用手使劲地捶打着自己的脑袋。

  想到自己的“性福”被葬送,她决定向医院讨要一个说法。

  维权:3家医院相互推诿

  2001年10月12日,吴时红找到南桥卫生院的助产医生吴阳月,要求她予以适当赔偿。吴阳月对她进行大声呵斥:“你找我干吗?你应该去找卫生院领导,找邵阳人民医院!”说完,扬长而去。

  12月3日,吴时红与丈夫再一次找到南桥卫生院领导交涉。院长接待了他们,他承认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他表示:“只要你与医院签订和解协议,医院可以给你一万元的经济补偿。”一万元就想买断她的“性福”权?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吴时红一行又来到邵阳县人民医院五丰铺分院,想与医院就医疗费用补偿协商。医院一名副院长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你到我们医院前,胎儿就死了,而且胎儿的脑袋卡在子宫里达4个多小时。这都是南桥卫生院造成的,怎么要我们赔偿呢!”

  面对医院之间的相互推诿,吴时红万般无奈之下,找到了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崔莹。崔律师听了她的述说后,建议她通过法律的途径讨要公道。

  2002年2月16日,吴时红在崔律师的帮助下,一纸状纸将东安县南桥卫生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南桥卫生院赔偿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8万元。

  从这时开始,她走上了漫长的取证、维权之路。

  起诉:一审判决赔偿9.5万余元

  东安县人民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此案。可是,没有权威的医疗纠纷鉴定和伤残鉴定结论,维权也无从谈起。

  虽然家庭因这起医疗事故早已陷入贫困的境地,但吴时红还是买回了价值近千元的医学和法律书籍。夫妻俩每天晚上都要挑灯夜读,还不时在灯下圈圈点点。她明白了打医疗纠纷官司是要做鉴定的。

  2002年2月28日,她向法庭申请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3月20日,东安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胎儿死亡属一级技术事故,造成吴时红阴道膀胱瘘和阴道环状狭窄等属三级乙等技术事故。6月28日,东安县法医鉴定中心做出伤残鉴定结论:吴时红伤势属六级伤残。

  9月21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激烈争辩。

  吴时红称:由于南桥卫生院助产医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胎儿颈椎骨拉断而死亡,并对自己造成了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南桥卫生院则表示:吴时红的阴道膀胱瘘是在邵阳县人民医院做手术引起的,而且,吴时红伤势还没有完全痊愈,就强行出院,致使病情恶化,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还表示,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试图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

  2002年11月29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由南桥卫生院赔偿损失9.5万余元。

  吴时红当庭表示不服,向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等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003年9月30日,吴时红终于等到了永州中院“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

  这个裁定,让吴时红再次看到了希望,她再次向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并提出:再次鉴定的机构不能与当事医院有任何关联。

  2004年3月1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委托永州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再次进行鉴定。

  鉴定:属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3月8日,吴时红终于等来了公正的鉴定结论。永州市医学会做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更重要的是,鉴定书上写着:阴道环状狭窄,仅容一指。这对于有着正常生理需要的夫妻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毕竟,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比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要严重得多。吴时红心中充满了希望,她也及时变更了被告,将邵阳县人民医院及其五丰铺分院、东安县南桥卫生院一起推上了法庭。

  9月25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虽然双方的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认定,可邵阳县人民医院和邵阳县人民医院五丰铺分院均表示不服鉴定结论,要申请再作一次鉴定。法院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邵阳医院及分院虽然不服鉴定结论,可迟迟不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法院进行了多次催促,这两家医院却一拖再拖,一转眼,就到了2005年。

  几年来,为了治病,夫妻俩多次上长沙、北京、广州、上海等各大医院诊治,可医生们对此束手无策:分娩造成的阴道环状狭窄,是目前医学上很难根治的疑难症,完全恢复功能几乎是不可能的!

  和解:3家医院赔偿合计10万元

  5年来,一家人为了给吴时红治病,打官司,本来并不富裕的家已经是债台高筑了。

  鉴于邵阳县人民医院及其分院迟迟不申请再作医疗鉴定,2005年2月22日,东安县法院第5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的辩论依然激烈。

  吴时红陈诉了自己2001年以来的遭遇后,要求3家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万元。

  东安县南桥卫生院辩称:原告只在我院呆了4个小时,先后转了几次院,此起医疗事故不是我院造成的,但愿意承担小部分责任。邵阳县人民医院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南桥卫生院及五丰铺分院造成,故本院没有责任。五丰铺分院辩称:原告造成伤残的损害结果与本院没有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责任。

  双方迟迟不愿和解。主审的法院副院长认为,强行做出判决,将来的执行可能会存在更多阻力,便做起了三家医院的工作。

  事发5年后,吴时红终于讨回了公道,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东安县南桥卫生院赔偿伤残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6万元,邵阳县人民医院五丰铺分院赔偿2.5万元,邵阳县人民医院赔偿1.5万元,合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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