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两高”司法解释不应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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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5: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乔新生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就在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就刑法适用中的同一个问题,在同一天颁布司法解释,在司法史上极为罕见。而对比“两高”的司法解释,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矛盾,发生了“打架”现象。 《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针对其中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分别作出司法解释。最高法的解释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被认定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2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除此之外,造成基本农田或者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立案侦查。 很显然,在颁布司法解释之前,“两高”并未就刑罚的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最高检将个人损失与公共财产损失区别开来,进一步细分了立案标准,而最高法则没有对公私财产损失作出明确的区分,只是把损失财产30万元以上作为基本的刑罚标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以下现象:检察院按照最高检的立案标准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很可能被判无罪。因为最高法并没有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对个人财产造成损失未达到30万元标准的,法院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两高”就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的司法解释,这不是第一次。但同一天公布各自的司法解释,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严重。司法解释的不统一至少说明以下三个问题:一、我国《刑法》存在着明显的疏漏,法律规范不够严谨;二、没有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及时颁布立法解释,维护法制的统一;三、中国司法解释权的设置存在问题,缺乏协调机制,面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各自为政”,损害了法制的尊严。 简单评判“两高”司法解释孰优孰劣没有多大意义,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改变这种现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统一《刑法》的适用。法制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如果因为司法解释不同而破坏了法制的统一,那么不但损害了法制的尊严,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