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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立法应体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15:3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傅达林

  在距离最后期限只有两天的时间,香港特区立法会经过连续5天的审议,终于在8月6日三读通过了备受争议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香港在港英政府统治期间,警方及廉政公署等一直都在执行秘密监察程序,借此收集到的证据也一向都被法庭采纳。但2005年香港法院对两起案件的判决,使这种秘密监察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并直接促使该项条例的出
台。

  2005年4月,香港区域法院在审理广兴国际控股涉嫌提供利益案时,辩方指控廉政公署采取的窃听及偷拍手段,违反基本法第三十条“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并要求法院不批准廉署由此得来的资料作为证据。法官虽接纳了廉署的证据并裁定被告入狱,但同时裁定廉署有关证据并非根据基本法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日后以类似手法搜证将不能呈堂。紧接着在7月,香港区域法院审理“陈裘大案”时,法官认为廉署偷录违法,裁定案件永久终止聆讯,4名被告当庭释放。

  法院的两起裁定令廉政公署马失前蹄,执法部门一向赖以打击犯罪的截听和秘密监察手段顿时陷入“合法性”危机。为此,行政长官曾荫权于去年8月5日颁布了《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授权廉政公署、特区政府警务处、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等四部门高级执法人员在指定的条件下可启动秘密监察。然而,香港大律师公会和一些反对派人士却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该项行政命令违反基本法,是企图绕开立法会行事。最终特首的行政命令被诉诸香港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复核。2006年2月9日,高等法院作出裁定,该项行政命令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基本法,但为避免法律真空,同意该行政命令继续维持6个月。虽然后来终审法院裁定高院的裁决违宪,但却押后违宪裁决的实施日期半年,直至今年8月8日为止,以给政府时间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局急忙于3月正式将秘密监察提交立法议程,并促使立法会议员加速审议,以赶及8月8日之死线。3月8日,相关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首读和二读。可是从一开始,反对派就对草案提出许多批评意见,使草案审议进展十分缓慢。立法会审议委员会从今年3月到6月14日已召开22次会议,但长达100多页的草案只审议了20多页。因而该草案能否在期限内审议通过,能否在保障执法特权与尊重公民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一直深受香港各界关注。

  要达成公权监管与私权保护的平衡,首先需要立法能够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在程序上获得了相当的民意基础,立法过程中不仅参考了多方意见,并经过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就其政策及原则进行了公开辩论,法案条例委员会更进行了近130个小时的研究,立法会的公开辩论也超过4天。正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所说,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是社会理性讨论的成果”。

  不仅如此,条例能够终获通过,还在于内容上对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设计。考虑到应有充足的理由和足够的制衡,才可使用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这些对私权极具侵犯性的手段,草案特别加强了对执法特权的约束。例如,执法机关在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有关行动前必须得到授权;只容许执法人员截听及监视潜在发生、影响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并根据案情轻重将不同侵扰程度的秘密监察行动定为“两级制”。

  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设立了法官授权以及专责监察机关的保障机制,以期从外围体制保障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执法部门在调查最高监禁不少于7年的罪行时,虽然可以采取入屋装摄影机、录音机及勾线监听电话等侵骚程度较高的行动,但必须得到有关执法机关的首长级人员同意后,再由一个由3至6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组成的小组其一成员作出授权。据悉,港府今后还将设立以“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为首的独立监察当局,以检讨执法机关遵从授权条款的情况。如此独立而严密的外围监督,为规范执法提供了一个完善的制衡机制,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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