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也要讲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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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0: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愚夫 因工作关系,我经常阅览审讯卷宗,感到审讯人员很在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获取口供,有时言之有偏甚至不惜 许诺。如:“态度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要彻底,算你自首。”在警察的循循善诱下,犯罪嫌疑人终于“低头沉思”后开 口道:“今年夏天我在某店杀死一个女的。”
审讯结束后,警察们长长地松一口气,因为悬了8个月的命案终于破了。然而,就在警察们为获取“猎物”而高兴时 ,却忘记了他们的承诺:在相关法律文书里没有写上嫌疑人是自首,更没有建议对他从轻处罚。造成嫌疑人在一审庭审和二审 上诉中死死纠缠这个问题:警察讲话不算话,说给我算自首又不认定我是自首,骗了我,早知是这样被判死刑,还不如就不说 。 警察们可能说,我们早就认为你有重大嫌疑了,所以不能算你自首。当初我们所说的话,仅是工作方法而已。但是, 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早就有重大嫌疑了呢?你对他的审讯仅是因为对他的嫌疑而已。如果你有大量证据证明他犯了杀人罪, 那他就是“零口供”也照样可以定。根据刑法条文及有关司法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至于从轻不从轻,那是另外一回事。 这实际上是审讯中的诚信问题,过去叫诱供。警察们岂能用“工作方法”遮掩?对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讲诚信,讲实事 求是?这是我们司法的公信力问题,不能视若游戏。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司法要取信于民,犯罪嫌疑人也是“民”。 侦破阶段能不能用各种包括许诺的手段套取嫌疑人的口供,这是一个长期存疑的问题。嫌疑人的人格权中的信任权能 否被随意剥夺,已经介入到了当今侵权泛滥的道口。多年来,我们信奉“只要捉到老鼠就是好猫”,至于怎么捉,我们似乎不 大在意。于是,刑讯逼供等泛滥成灾,造成了许多恶果。而法制健全的时代,对案件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应该讲究合法有 序、真实可信,即通常讲的程序公正。这就约束我们每招每式都要谨慎言行,不能恣意胡为,信口开河。否则,就可能招致法 律后果。 审讯是破案的必经步骤,按程序规定要告知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批评教育和耐心启发是可以的,解释各种法律 规定更是要提倡的,但是虚张声势的恫吓和轻易许诺是不成熟的,许诺后又不兑现,更是司法人之大忌。嫌疑人愿供则供,不 供,则是他的沉默权利,我们只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因为口供不是办案的必须证据。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