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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非法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0: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参加标会罪

  □陈路生

  标会作为一种民间经济互助方式,属于一种民间习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标会也逐渐变为一种融资手段。 大量的个体和私营企业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要
经营就必须另寻他法,标会融资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因此,从实 际情况看,标会的存在有其现实依据。

  但由于目前国家对标会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标会中参会人员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 规定的借贷关系?如果“倒会”,会头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1)121号批复精神,由 民间非法集资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这导致因标会产生的民事纠纷法 院不予受理,参会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必然引发参会人员采用其他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很有可能酿成暴力事件和重 大群体事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各地政府在处理标会案件时的政策性很强,主要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出发,处罚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地方 只要有组织标会就立案追究,有的地方只有“倒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才立案追究。另外对于标会中会头、超标会脚、一般会 脚三类人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各地也不相同。各地对标会案件的定性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地方定 集资诈骗罪。

  既然标会的合理性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并在一定的地区也为当地政府所默许,且国家也未明确地以法规、规章等法源 性文件规定组织及参加标会为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目前对待标会问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应尽快对标会进行立法规范。

  民事上,建议借鉴台湾的做法,将标会进行契约法典化,通过民事立法规定标会的权与债,规范成立形式要件与实质 要件及解散和结束的条件和清算方法;明确标会中会头和会脚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标会的运作方式,限定标底和标息的幅度 ;确立“倒会”时会头会脚的债权、债务、清算方法等。

  刑法上,建议增加“非法组织、参加标会罪”。对于规反国家利息规定的高息标会、以会养会、会叠会、利用标会资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会头及会脚进行打击。对于利用标会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 释,明确统一的定性、立案标准、追究范围、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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