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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企业最大的慈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5:34 新世纪周刊

  富士通事件

  对于改善工人的生存境况,我们可以更多地期望于基于自由交换的市场而非政治

  利润:企业最大的慈善

  -陈青蓝

  最近闹得风生水起的富士康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大团圆的结局,9月3日,富士康撤消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双方发表了一个共同声明,声明对对方的贡献和作用是尊重的,对和谐社会、劳工权益、新闻监督是关注的,对未来是充满信心的。总之,双方打着和谐社会的旗号共同和了一锅稀泥,互致歉意,意思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好人打好人,以后就冰释前嫌、相逢一笑泯恩仇了。

  这件事起因于2006年6月英国的《星期日邮报》一篇描写苹果代工厂深圳龙华富士康厂恶劣的劳工条件和超时用工情况的文章。随后上海的《第一财经日报》写出了对富士康厂的调查报告,文中列举了一些事例,以激情的口吻指责富士康厂为"血汗工厂"。富士康则针锋相对,以《第一财经时报》的报道失实造成了企业商誉的损害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的诉讼,要求对方赔偿3000万元的损失,并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苹果公司也派出了调查组对富士康厂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出具了报告。这件事情由于涉及到劳工问题、外资问题、媒体责任问题、司法问题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8月30日,情势峰回路转,在舆论几乎一边倒支持媒体的强大压力下,富士康做出让步,将诉讼标的降为象征性的1元,并将《第一财经日报》列为被告。随后,9月3日的一个联合声明为这场大戏画出了一个光明而和谐的尾巴。

  真的是血汗工厂?

  这件事情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结束了,记者和网上论坛也基本上再而衰、三而竭了。争议的关键点--富士康是不是"血汗工厂"一直未有结论。按照《第一财经日报》总编最后的说法,这个报道是"有瑕疵"的。这一点我们可以先看看苹果调查小组的报告。苹果的调查涉及到工厂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工人、管理人员的访谈,对厂区的考察,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富士康并没有违反苹果制定的《供应商行为准则》。

  且不论这件事情的是非如何。但谁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包括苹果、富士康在内的企业是在主动对工人的工作条件进行改善,因为他们制定的涵盖劳动标准、薪酬、加班、劳工待遇在内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在记者曝光"血汗工厂"之前就早已实行。

  争议双方都承认,富士康给工人提供了免费宿舍、食物品种丰富的自助餐厅、体育设施、银行、邮局、医院、超市、网吧,提供免费洗衣服务及公用电话等设施,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厂为工人上了足额的社会保险。可以说这样的条件在当地算是相当不错了。

  尽管员工仍然有抱怨,但重要的是,那些来自农村的员工首先是很愿意得到这份工作的,他们甚至为了这份工作不惜向中介支付上千元的费用,这说明这份工作对他们来说有利于改善自己的境况,他们并不愿意失去这份工作。根据苹果的调查报告,工人抱怨最多的竟然是公司淡季的时候加班时间太少而减少了其收入。

  企业的最大慈善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主动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佛里德曼说过"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盈利",但市场的好处是不强迫人们在每一刻都实现利润最大化,不禁止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深圳和其他地方,比富士康的劳动条件糟糕很多的工厂比比皆是。问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的糟糕的工作环境,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企业家的吝啬。问题出在发展中国家工人的生产率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有限,市场不能接受更高价格的产品。在市场上"钱"的企业当然就没有能力支付高工资,也无法改善工作条件。工资只能随着劳动力而变得有价值,即随着生产率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如果强行推行发达国家的劳工条件标准,例如SA8000,无异于拔苗助长。企业和消费者将不得不为这些成本买单,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被其他国家生产率更高的工人所挤垮,结果就可能是失业率的急剧上升。

  企业的经营者也是人,他们当中相当多的人也愿意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员工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或者从事慈善事业,捐助穷人。前提条件当然是他们能够支付,也就是说根本前提是生产率的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范围内相当多的资本家愿意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比尔·盖茨、巴菲特、李嘉诚对于慈善事业的慷慨程度,他们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帮助事实上远远超过了政府。

  当然,事实上,苹果等跨国企业对供应商提出的关于工人劳动条件的《行为准则》相当大程度上不是出于慷慨,而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需要,根本上还是着眼于利润。最终买单的当然是消费者,主要是西方的消费者,因为他们有能力承担也愿意承担更贵的产品。而富士康之所以能够支付改善工人条件的成本,因为在承担了这样的成本之后仍然有利可图。正是跨国公司使员工习惯了更高的劳动条件标准,从而也提升了本地企业的劳动标准。

  尽管企业可以在追求利润之外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企业最大的慈善行为却是追求利润本身。市场经济创造的经济繁荣才是从根本上改变穷人生存状况的良药。亚当·斯密曾经说过,"我们能够获得晚餐,并不是因为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仁慈,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马克思也曾经说过:资本主义在200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了过去一切的世代。恰恰是千千万万的企业创造的财富从根本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状态,治疗了困扰人类世界数千年的贫穷、疾病、奴役的状况。

  根据报道,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雇用了近20万名员工,2005年出口总额达到187亿美元,居全国第一,创造的税收占深圳市税收总额的10%。如果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富士康,这20万名工人可能现在仍然在农村务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状况。

  企业的贡献就在于,在利润的驱使下,整合资源的优势,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经济的增长,工资不断提高、劳动时间不断缩短,穷人的生活状况将不断得到改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最大的慈善行为就是追求利润本身。

  "富士康事件"中争论更多的是公司与媒体双方的权责,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第三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的代价-李华芳

  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一案一波三折。先是富士康集团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7月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深圳中院随后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将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

  其后舆论一面倒倾向于认为是"大资本欺压新闻自由",《第一财经日报》在收获捍卫新闻自由的良好名声的同时,也相当于做了一次成功的广告。而富士康则明显呈现节节败退的姿态,先是向深圳中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和编辑的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为被诉对象。

  戏剧性的结局是双方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感召下,发表联合声明说事情都已经过去了,双方同意携手合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并增进劳工权益而努力。而此事对法律和公众造成的困扰,双方只字未提。

  实际上,这起风波已经成了一个公共事件。而每一个公共事件在道德伦理上进行争论,是低效的,诸如大资本打压媒体或者媒体捍卫了新闻自由维持了社会正义等等。抛开正义或者打压之类的字眼,这起被称为"台首富诉第一财经日报"的风波,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中国的法律环境堪忧。

  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富士康起诉行为本身是否合宜。实际上,富士康从选择起诉到选择被告,都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虽然其危机公关未得大陆人心,但毕竟是一种合法的手段。而反观《第一财经日报》的被诉编辑与记者,更多是通过媒体放大其"受压迫"的形象,并且通过Blog等手段争取道义上的支持,而不是坦然应对诉讼。实际上,在一个法治社会,有理由相信,媒体与大资本之间的冲突会越来越多诉诸法律,这本是我们建立对司法信心的时刻。当然《第一财经日报》主动要将自己列为被告并展开协调努力的做法也是值得称道的,这也是寻求法治保障自己权益的道路。

  值得玩味的是深圳中院的做法。"鉴于此案引起的反响巨大,加快此案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即便深圳中院坚称"诉讼案程序无误",无懈可击,但实际上,深圳中院在判决查封冻结编辑个人财产上存在问题。最为明显的问题是《财经》杂志萧瀚所指出的: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深圳中院是在"3000万高标的可以高收费"的诱惑下如此判决呢,还是标新立异,显示其办事效率高呢?如果办事效率要以法院侵犯个人权利为代价,这种效率高恐怕还是不要的好吧。

  按照"贝克尔-施蒂格勒"的理论,执法体制(有独立法庭执法并切实可行)同执法效率无关。而目前的情况显示两者相关,问题恰恰出在假设条件上。独立司法并切实可行的条件并不具备,因此执法体制与执法效率相关。问题是,这一"相关"显示出高额诉讼费可能会诱使法院做出侵害其他公民权益的事情来。法院也是理性的主体,会在司法公正与经济利益之间有所权衡,但如果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引致更多的社会成本,诸如侵害其他公民权益、影响司法的威严和可信度,那么只会让法律沦落到一文不值的境地。"讼费固可求",但须知"法律价更高"。

  另一方面,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而不是由法庭来做一个判决,或许是双方各自理亏所致,又或许是双方对法律没有信心所致。若是后者,和解也让法律少了一次证明自己威严的机会。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对于"血汗工厂"是不是属实反而更少为人关心了。"血汗工厂"一词是不是有夸张,应该先是当地劳动仲裁委和检察院调查的。不过可能由于没有员工起诉,司法机关也没有动作。但事实上,是不是存在"血汗工厂"需要司法机关介入,作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该起诉鸿富锦公司违法。虽然《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按照各地细则规定,最低工时也应当纳入法律体系,超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查处。不过,在事发后,只有苹果公司对其进行调查,而没有司法机关介入,不知道是何原因。也许正如双方联合声明要"增进劳工权益"折射出来的一样,意味着目前损失的劳工权益正在为法律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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