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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保险案的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7:5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赵克郑凤金

  妻子患有不治之症,丈夫却颇费心思地为其办理了保险。当妻子一年后因病亡故,作为受益人的丈夫满以为保险公司 会理赔时,却没想到等来的是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对理赔仍抱一线希望的丈夫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 006年8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多次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宣判。

  妻子生病,丈夫投保

  孙乐启与秦兴銮系夫妻关系,住江苏铜山县刘集乡,农民。2005年8月1日,秦兴銮在家中死亡,刘集派出所为 其出具了非正常死亡的证明,8月2日尸体即被火化。

  2006年3月9日,孙乐启、秦夫云(即秦兴銮的父亲)一纸诉状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子 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10万元保险金,并保留要求其支付家庭保障金的权利。

  原来,2004年6月初,秦兴銮就在其弟媳妇邓梅的介绍下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文虎联系,在该公司投了长泰安康 两全保险。6月9日,秦兴銮接受保险公司书面询问,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告知事项(如是否曾患疾病和接受过检查治疗等)表 格所涉及的内容,逐项否认并在声明栏内签名予以确认。2004年6月25日,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由邓梅陪同秦兴銮到 保险公司指定的徐州市工人医院(以下简称“工人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论为所检项目均正常。

  秦兴銮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一年保险费1540元,投保20份长泰两全保险(C)20年险种 ,保险公司制发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单,承诺保险期间自2004年6月1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10日24时或本合同 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该项保险的受益人及分配方式分别是其丈夫孙乐启和父亲秦夫云各占50%,却不是其两个 未成年的孩子。也正因为如此,使保险公司对秦兴銮当初投保的真实目的产生了怀疑,也就成了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的一根导火 索。

  2004年6月18日,秦兴銮又在邓梅从事业务员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 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20000元的世纪乐终身寿险,其受益人同样是孙乐启和秦夫云两人。

  然而,保险公司在秦兴銮死亡后,拒绝向其丈夫孙乐启支付保险金,提出的理由是“骗保”。

  奇怪的回应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当初在双方签订的长泰两全保险合同条款中,第七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秦 兴銮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时,在所有的病种中都填写了“否”。2005年9月,被告到刘集乡找村医进行了调查,该村医证 明2004年之前秦兴銮曾找其看过病,村医对她的印象是“气管不好,肺炎或肺癌”。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六院的住院病历,在该病历上登记的病人叫孙乐銮,患的是肺癌。病人20 04年5月20日住院,5月25日医院为其做了手术,其家庭住址是刘集乡。秦兴銮病亡火化时,派出所为其出具的证明是 非正常死亡,泰康保险公司认为孙乐銮就是投保人秦兴銮的化名,因而对其作出了拒赔的处理。由此可见,投保人有意隐瞒病 史,保险公司要求请六院的医生当面指认秦兴銮的家人,由此确定孙乐启当初是否在医院进行过陪护,同时指证孙乐銮是否就 是投保人秦兴銮。

  对此,孙乐启表示,刘集乡村医出具的证明不符合事实,秦兴銮并没有患肺癌,生前也没有什么大病,在2004年 前后也没有拍过X或CT片。在秦兴銮死亡的时候,村里医生去过,没有说是什么病。因此,村委会和派出所都证明是非正常 死亡。但孙乐启承认村里没有孙乐銮这个人,也没有承认秦兴銮和孙乐銮就是同一个人,并坚决否认自己去过六院。

  接着,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六院的手术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患者为孙乐銮,请求法庭对孙乐銮与秦兴銮生 前笔迹、孙乐启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用秦兴銮手术时的病理标本与秦兴銮的父亲秦夫云或其子女进行DNA遗传基因鉴 定,但均遭到了孙乐启的拒绝。如果事实真如孙乐启所说,那么,孙乐启又为何要拒绝这两项足可以查明事实真相的技术鉴定 呢?

  神秘的人物

  实际上,秦兴銮之所以能够办理上保险,其中有几个神秘人物不得不说。这其中,因为其弟媳妇邓梅就在一家保险公 司当业务员,且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之间彼此也都互有往来,所以秦兴銮在两家保险公司办理的保险,都是在邓梅的介绍下 办理的。只不过,在秦兴銮去世后,邓梅只是到她原来的公司(因其此前已辞职)投递过理赔材料,后来也就没有人再见到过 她。而真正让人感到神秘的,则集中在秦兴銮是否住院做过手术以及住院手术的那个人究竟是谁,尤其令人大惑不解。

  在理赔期间,保险公司曾到多家医院去调查过。其中在六院发现一个叫孙乐銮的人住过院,且病历上出现了孙乐启哥 哥家的电话号码。调查人员随即核实秦兴銮所在的村子里是否有孙乐銮这个人,结果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后来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病历上的联系电话是孙乐启哥哥家的,一个与死者、孙乐启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出现孙 乐启哥哥家的电话,不是有点奇怪吗?此外,带秦兴銮体检的业务员邓梅与孙乐启和死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正因为邓梅与其 有亲属关系而带她去体检,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他们之间存在的这种亲属关系。作为被保险人秦兴銮,按照孙乐启所说的秦兴銮 生前身体很好,夜间突然死亡,缺乏事实基础。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以上事实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孙乐銮就是被保险人秦兴銮。孙乐启则称,投保前在保险公 司定点医院进行了体检,且体检时还带了身份证和照片,如果想骗保也不可能把家庭地址和电话都留了下来,况且也没有哪个 规定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不能带自己的亲属去体检。

  法庭上的事实

  2006年3月28日、4月5日、7月13日和8月17日,法庭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了孙乐启、秦夫云诉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保险金纠纷一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乐启系被保险人秦兴銮之夫、原告秦夫云系被保险人秦兴銮之父。2004年春节前后,秦 兴銮因咳血到其所在地的王套卫生院就诊,并于2004年5月18日拍摄了X光片,X光片显示的结果怀疑秦兴銮右中上肺 叶间积液,接诊的医生王顺奕据此怀疑其患有肺癌并建议转院治疗。

  2004年5月20日,秦兴銮以孙乐銮的名义在六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上肺癌,5月25日行右上肺切除术 ,6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上肺癌。在医院陪护的是其丈夫孙乐启,病历填写的名字为许从岩。

  2004年6月9日,秦兴銮接受被告书面询问,对被告提供的告知事项(是否曾患疾病、是否接受检查治疗等)表 格中涉及的所有内容逐项否认并在声明栏内签名确认。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由邓梅陪同秦兴銮到被告指定的工人医院进行体 检,体检结论为所检项目正常。后秦兴銮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被告交纳第一年保险费1540元投保20份长泰两全保险 (C)20年险种,被告于2004年6月25日制发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承诺保险期间自2004年6月11日零时 起至2024年6月10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该保险的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孙乐启50%、秦 夫云50%。

  2004年6月18日,秦兴銮向泰康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20000元的世纪乐终身寿险。

  2005年8月1日,秦兴銮在家中死亡,8月2日尸体被火化。原告自述为因急病死亡,铜山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 为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原告遂向被告及泰康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2005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理赔拒赔通知书》,以秦兴銮在投保前已有恶性肿瘤病史,投保时没有如 实告知为由,对原告的索赔申请作出拒绝赔付且不退还所缴保险费的理赔决定;2006年3月10日,泰康保险公司向原告 下发《通知书》,以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但在投保时未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对该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2006年8月17日,法庭经审理认为,秦兴銮隐瞒了患有肺癌并进行手术治疗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加之被告业务员王文虎承接该保险业务是投保人秦兴銮的亲属邓梅介绍而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由于过于轻信将本应由 其履行的职责(如带投保人体检)交由邓梅代为履行,致使被告失去正确的判断与秦兴銮签订了保险合同;根据秦兴銮投保的 时间以及其治疗时间,可以认定秦兴銮隐瞒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具有主观的故意,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作为保险人的被告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的约定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被告指定的体检医院为秦兴銮出具了所检项目正常的体检结论,但该体检仅是常规检查,且体检过程是由其亲属 邓梅出面完成而非被告的业务员按规定陪同,使得该体检存在明显的瑕疵;被告所提供的足以证明秦兴銮在投保时即患有肺癌 的证据从事实上否定了体检结论的真实性。

  因此,法庭作出了驳回原告孙乐启、秦夫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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