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处理”从何时算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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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0:10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临沂10月10日热线消息因交通违法,沂水县肖先生接到了一张交通违法告知书,可是他看到邮戳的日期与他违法的时间相差半个月,而告知书却让他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肖先生担心地问:“这15日到底是从何时开始算起?” 肖先生是9月15日在一个路口交通违法的,等他接到违法告知书时已经是10月8日,而邮戳表明发送的日期是10月1日。告知书要求他“在十五日内持此卡到沂水交警大队违法行
记者就此采访了沂水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据该负责人称,交通违法告知书是以明信片的形式发送的,本身不具有执法的性质。所谓“十五日内接受处理”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接受处理。他们一般按照邮戳标志的日期算起,即使超过了15日,目前也并没有处罚内容。不过违法办的负责人提醒,按照规定,自违法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车辆将被进行锁档,不能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以,当事人一旦收到告知书,还是应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记者 田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