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追死”骑车妇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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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1:48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2006年4月1日,雒某的妻子魏某骑摩托车途经陇西县城关镇鼓楼广场时,在陇西县宾馆门前“肇事”后抢救无效死亡。这起“肇事”案却引发了另一起“民告官”的官司——当从目击者口中得知,妻子魏某是被正在拦截罚款追堵的巡警车撞死的这一说法时,雒某要求陇西县公安局播放事发当日鼓楼广场的电子监控录像,然而这一要求却遭拒绝。昨日,记者获悉,陇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陇西警方不履行播放事发当日的电子监控录像义务的行为违法。
原告说法 妻子“肇事”死亡 公安拒播录像 妻子“肇事”死亡后当晚8时,雒某就到陇西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查处此事。4月2日下午,雒某又委托事发当日的证人杨某和罗某到公安局递交申请,申请对4月1日鼓楼广场的电子监控录像予以保护。 却遭到公安局的拒绝。后雒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陇西县公安局始终没有给其答复,无奈之下,雒某一纸诉状将陇西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对此,陇西县公安局辩称,监控录像在24小时就自动翻盖,滚动洗存,若要对录像进行保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人工设置。但事发后,雒某并没有及时提出查看录像和保存录像的要求,故当日录像已被自动清洗。 律师观点 是否追堵肇事 公安应出示证据 雒某的代理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文学则提出,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安机关也应该对这样重大的证据进行保存,以证明其民警确实未实行追击肇事。 法院判决 公安不播放 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认为,陇西县公安局作为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其在办公楼设有人工监控台,肇事发生接到报警后,理应有义务也有可能对监控录像进行保存,以实现设置监控的目的,而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未采取保存录像的措施,致录像灭失的行为违法。雒某要求播放其妻子肇事当日的录像,公安机关不予播放的行为侵害了雒某的知情权,构成行政不作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