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延伸:破产、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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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2:0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1)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截止到2006年6月,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查应付工资账);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三险)现象(管理费用账);企业招待费支出占现金流入不超过3%(查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管理费用账)。(2)破产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共同审核认定;困难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供热交费能力认定小组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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