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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BOY”告了“PEARLBOY”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2:31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来自美国的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状告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目前已经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的“PLAY-BOY”“花花公子”及
“兔头图形”等品牌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并于1986年进入中国市场。这家公司又于1991年授权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

  据悉,2003年10月,陈存木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了美国新派花花公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国新派花花公子)。同年12月又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新派花花公子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主要经营鞋、服装等商品。

  深圳新派花花公子以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中国总代理的名义在中国开展业务。美国新派花花公子以受让的方式获得了商标局注册的“HIWELL及兔头图形”和“PEARLBOY”商标,并许可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及浙江省义乌市迷你兔制衣厂使用上述商标。

  据了解,美国新派花花公子获得的兔头图形商标为兔子的正脸,而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兔头图形是兔子的侧脸。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使他人对原告产品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并判令深圳新派花花公子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花花公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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