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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取择校费要缴纳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2:57 重庆晨报

  市地税局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开征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也要收取营业税

  本报讯(记者谢夷)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地税局已下发《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例如择校费,应征收营业税。起征时间为2006年1月1日。

  择校费无条件征税

  捐资助学收入是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非公益性和纯公益性两类。

  非公益的捐资助学收入,是学校以入学(入托)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取得的。其中,最为社会熟知的,就是择校费。

  《通知》明确,对于此类非公益性的捐资助学收入,不论其是否纳入财政专户,不论其是计划内或计划外招生,不论其依据何种文件规定(如各级教委、学校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不论其财务核算如何处理(是否作专用基金,是否作专款专用),均应对其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是,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入托)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如扶穷助学、春蕾计划、李嘉诚和邵逸夫捐助等),则不征收营业税。

  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根据《通知》,除了非公益性捐资助学收入之外,应征收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还包括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对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过核定项目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通知》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学校取得并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应收未收,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而且,对学校一次性收取未来数年属于应税教育劳务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按年分摊征收营业税。

  目前,对学校应税教育劳务收入按照何种税目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文规定。《通知》明确,在总局规定出台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家长要看清收费发票

  至于杂费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已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因此,对这两项不征收营业税。

  学生家长交费后,对学校出具的票据要看清。《通知》明确,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学校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票据(民办学校可使用其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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