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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16类煤矿一律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4:14 新京报

  “十一五”期间,各地停止审批(核准)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新建项目

  本报讯(记者 林文龙)2008年前16类煤矿要一律关闭,这是记者昨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获悉的消息。

  据介绍,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
关闭工作意见,要求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16类煤矿要一律关闭。

  此外,“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记者了解到,这16类煤矿包括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煤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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