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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高校的独立法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4:35 光明网

  郑文在《论我国大学权力的重构》一文中指出:建立大学法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大学独立办学的地位。同时,大学作为一个有公共法人性质的主体,也拥有公权力,还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在国家宪法、教育法律允许的范围开展活动,这又给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所以,大学独立法人地位并不等于政府的不干涉,而只是将大学的权力、地位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既能获得法人的权力,但也必须作为独立主体争取资源、满足国家利益、履行法人的义务。

  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实际上大学的法人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到现在为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关于大学法人权利与义务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文件,大学的运行基本上沿用以往的那一套制度规范。(《高教研究与探索》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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