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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西湖法院当庭激辩一桩男女关系和金钱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5:12 都市快报

  

昨天西湖法院当庭激辩一桩男女关系和金钱关系
记 者 殷志艳 通讯员 西检法

  先请读者读一段本报今年5月24日的报道《她被网上认识的他骗走了73万元 女人走进派出所》:

  “男人和女人的故事,有时很简单,就是相互取取暖。”胡女士用这句话开头,讲
述她的故事。

  5月8日,胡女士从宁波赶到杭州北山派出所。她一再要求民警:“你们找到他,就说是我父母报的案,千万别说是我。其实我也不是报案,我只想找到他,当面问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对我?”

  做笔录时,胡女士用词非常谨慎,不愿在这个男人身上用一个“骗”字。

  34岁的胡女士为什么会把72万块钱,心甘情愿地交给比她小10岁的男人?

  昨天上午9点,胡女士苦心寻找的男人,站到了西湖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他高瘦、清秀,一身扎眼的蓝囚服。

  旁听席的角落并排坐着一男一女:一个戴眼镜的大伯手托下巴,神情严肃;一个年轻女孩,长卷发、黑T恤,眼睛有些红肿。他们是被告李某的父亲和女友。被害人胡女士没有来旁听。

  被告李某,24岁,陕西人,大专文化。两年前来杭,在一家房产公司工作。

  起诉书指控,去年9月至今年4月,李某以投资高额利润的非法生意、解救被扣押的父母为由,骗取胡女士72万元。涉嫌诈骗罪。案发后,追回45.2万元现金及手机一只、笔记本电脑两台,已归还给胡女士。

  检察官开始讯问李某。

  “她为什么会给你钱?”

  “她非常信任我,她店里生意不太好,希望可以借助我,改善经济条件。”

  “如果你不编造做××生意的谎言,她会不会拿钱给你?”

  “也会的。但数额不会这么大。我没想到她会拿出这么多钱。”

  “你有没有拒绝过?”

  “没有。到这一步了,已经没办法拒绝她了。”

  拿到钱后,李换了手机号码。将其中42万元存入自己账户,9万元交给女友保管,又借给朋友5万元(此人现在下落不明),余款用于买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5月12日下午,李某接到女友的电话,说让他到北山派出所去一趟。

  “我当时就猜到是什么事情了。”李某语气很平静,“我洗了个澡,换了身衣服,打车就过去了。”

  因李对诈骗事实无异议,庭审的焦点围绕李某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展开辩论。

  一、李某和胡女士是情侣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李某在庭上说,他和胡女士的关系比较复杂,更多的是情侣关系。“我们经常见面,在中山北路××饭店多次开房,每次约定,谁登记谁付账。”

  被告律师为了证明两人是情侣关系,曾做过多次努力。开庭前,还提请法院介入调查(因涉及个人隐私,胡女士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律师认为,因为是情侣关系,他们之间的钱款往来,只是情侣交往的自然过程。

  法官当即回应说:两人的关系如何,与诈骗事实和量刑无关,法庭不予支持。

  检察官则认为,如果两人是情侣关系,那就说明李某诈骗的主观恶意更大,利用这层关系骗取钱财,更不能从轻处罚。

  被告律师辩解说,李和胡相识两年多,直到去年底才谈到“投资”问题。李并不是一开始就骗的,与蓄谋诈骗应有所区别,主观恶意较小。

  但检察官并不赞同。

  李第一次拿到胡的20万元后,就换了手机号码。后来,胡辗转通过李的女友找到李,李说非法生意搞砸了,父母也被扣押了,要拿钱救出来,生意才可以继续。由此可见,他是蓄谋诈骗。

  二、52万元是诈骗金额还是债务纠纷?

  被告律师说,李收到最后一笔52万元时,给胡出具了收条,并注明当月底前连本带利归还她230万元。这个应当认定为债权债务,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内。

  而检察官认为,李写收条只是一种诈骗手段,是为了博取受害人的信任,而且他根本没有归还能力。

  检察官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李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浙江省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律师最后辩护:李主动到派出所归案,可视为自首,应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她也是为情所困、为利所惑,也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10:30,休庭合议后,法官宣判: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另再退赔受害人24.3万元余款。

  押出法庭时,李转过头去,朝父亲和女友微微一笑。李父呆呆站着。李的女友眼睛有些湿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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