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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合成图做网站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6:0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重庆某门业公司在做公司网站时,随意在网上搜索了两张图片用做网站装饰,结果被制作图片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5万元。昨天,在市五中院的法庭上,被告在法庭上称,原告公司的图片是合成的,不存在有著作权一说拒绝赔偿。

  公司发现侵权索赔2.5万

   北京一图片公司去年通过合成技术制作了两幅摄影作品。之后,该公司将两幅作品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著作权申请,通过审查,2005年9月3日该公司获得了两幅作品的著作权证。此后,该公司将两张图片授权给了国航公司使用,作为网站的装饰图片,价格是1.25万元一张,两张也就是2.5万元。

  2005年底,这家公司在重庆某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了他们通过合成制作的两张图片,该公司请来公证处,将该网站中的图片进行了网页公证。之后,他们向该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发去了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他们的图片。该公司接到律师函后,立即将图片从网站上撤了下来。随后,北京某图片公司要求重庆某门业公司,赔付2.5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侵犯了作品的财产权

  昨天,在法庭上,北京某图片公司的代理人认为,重庆某门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擅自将该公司通过合成技术制作的两幅摄影作品放到网站中,并向社会公开发行。重庆某门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合成图片不应有著作权

  被告重庆某门业公司提出,他们是在网站上通过搜索引擎随意搜索的图片,在网上该图片没有注明拥有著作权,因此他们将其下载后使用在公司网站上。而且北京某图片公司所称的两张图片都是合成的,合成图片不应该有著作权。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律师:恶搞图片不具著作权

  是否所有合成图片,创作者都具有著作权呢?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他称,创作者通过制作合成的图片,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才具有著作权。专家打了个比方,例如前些时候,网上传播的恶搞图片,就肯定不具有著作权,因为这些图片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甚至违反了社会道德标准,如果这样的图片还具有著作权的话,那被恶搞的人上法院还告不了这些恶搞的创作者了,这当然不是著作权法制定的本意。而将他人的图片拿来合成,创作出来的新图片,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就具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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