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一个章 农妇告倒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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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6:50 扬子晚报 | |||||||||
一起行政处罚案,因为民警在执行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执法部门因此败诉。昨日记者获悉,程焕英状告四川郫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的官司已尘埃落定,法院确认“被告郫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今年4月19日,郫县41岁的农妇程焕英和部分村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解释与劝阻,在政府大院吵闹,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达5小时。郫县
4月21日凌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焕英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程焕英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从拘留所出来后,程焕英发现,21日凌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盖章!今年5月19日,程焕英一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承认确因疏忽而未在《处罚决定》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焕英进行传唤时,出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实施拘留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审理认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罚决定》送达给程焕英,并对原告执行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据了解,目前,程焕英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面赔礼道歉。 (华西都市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