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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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0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张晓松)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据国土资源部门估算,目前,全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近2亿亩,其中仅采矿破坏的土地约为9000万亩,每年有百万亩新增的废弃地得不到及时复垦,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指出,土地复垦费必须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要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此外,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