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机场等建停车场须报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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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13 台海网 | |||||||||
台海网10月11日讯 (记者 林鸿君)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获悉,《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9月初正式施行。今后,凡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公共建筑及商场、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向建设与管理局(简称备案部门)报备。 《办法》规定,凡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相关场所设置临时机动
《办法》同时表示,凡符合要求的备案,备案部门必须在收到备案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凭证。对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或者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未备案的,备案部门将责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