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将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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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16 台海网 | |||||||||
台海网10月11日讯 (记者 林芹) 昨日,我省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办法是于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专业人士可享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以依法被录用或者聘任(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本省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归侨将纳入生活低保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拆迁华侨房屋须事先通知 新办法规定,拆迁华侨房屋,应当由拆迁人将拆迁公告的内容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不足三个月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子女上学与当地居民一致 寄住在本省的华侨子女,需要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居住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对学校用于培养华侨子女的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回国定居可申请恢复户口 对回国定居需要恢复户口的,华侨子女回国需要办理居留、签证等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