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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跳槽被师傅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3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黄瑞莉孔华)俗话说“带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河北来合肥维修液压油管的潘先生为了不给自己“树敌”,与前来学徒的徒弟约定,学成后不得在合肥从事相关工作。孰知,手艺学成后的徒弟早把这一口头约定抛到脑后,在另一家门市操起了同样的生意。师傅为此将徒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支持他和徒弟之间关于“竞业禁止”(又称从业禁止)的约定。一审败诉后,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判决潘先生的徒弟三年里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液压油管相关的工作。据了解,这也是近年来合肥市判决的首例竞业禁止官司

  徒弟跳槽成被告

  2003年春节期间,一直在合肥从事液压油管加工和维修工作的潘先生从老家带来一徒弟杨先生,算起来两人还沾亲带故,但为了慎重起见,潘先生还是和杨先生口头约定:如杨先生熟悉液压油管的加工和维修技术后离开潘先生的经销部,则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液压油管相关的工作。当时,潘先生特意请人为这一口头约定作证,并将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录了下来。在潘先生的经销部学习了两年多后,2005年10月,杨先生不辞而别。5天后,潘先生意外地发现杨先生竟然违反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在省城芜湖路上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液压油管加工、维修店,而且将其很多老客户带走了。潘先生找来家乡人从中调解,承诺只要杨先生离开合肥他可以给1万元现金,帮助他在其他地方从事同样生意,但遭到杨先生的拒绝。潘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杨先生。

  被判不得在肥开工

  一审法院以潘先生和杨先生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自由、平等竞争的方针政策,驳回了潘先生的起诉。潘先生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达了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液压油管维修技术和经营者的客户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

  据此法院认为,潘先生和杨先生关于从业禁止的口头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与宪法与劳动法对劳动者平等就业与自由择业的权利并不相悖,遂判决杨先生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液压油管有关的工作。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潘先生正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跳槽要小心

  什么是竞业禁止?是不是所有员工都受竞业禁止约束?员工跳槽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可能给自己带来的诉讼风险?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观利。

  汪律师介绍说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了Google,结果微软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一纸诉状将李开复和Google告上法庭,这是最著名的竞业禁止官司了,之后中国的很多IT公司也都仿照微软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概括说,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培养员工对企业和雇主的忠诚。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有关规定,如果员工并没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则不受竞业禁止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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