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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病历被修改183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山西省孝义市一名患者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大量修改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是医患纠纷还是医疗事故?

  张秀珍,2002年3月住进山西省汾阳医院,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张接受手术,术后即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CT显示左脑梗塞,之后张接受开颅手术。两个多月后,张秀珍出院时已完全失语,右侧肢体肌力零级,肌张力低下。

  张秀珍的儿子杜小兵说,事后他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3处。他认为,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随意修改、添加、掩盖病历,使病历失去真实性,目的在于推脱这起医疗事故的责任。杜小兵认为,医方在明知患者有明显高血压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控制、治疗措施,即草率进行手术,导致术后病人出现意外。

  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表示,医院为患者的诊治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无不当之处。病历出现如此多的修改确实不应该,但原则性的修改没有。对于修改的原因,他的解释是:医院是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对于实习大夫书写的病历,“上级大夫”有权进行修改。

  记者了解到,对张秀珍病历进行多次修改的医生原某并不是白林海所说的“上级大夫”。原某表示,身为下级大夫,自己修改病历的行为完全是在上级大夫的授意下进行的,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持前后诊断的一致性,对病历进行必要的补充。

  法院鉴定病历修改确为183处

  2003年10月,吕梁市中院开庭审理张秀珍与汾阳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将此案全部病历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鉴定。2005年9月,吕梁市中院作出鉴定质证,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有26处院方不认可或者认为是笔误。

  吕梁市中院刘院长表示,病历中修改添加的内容有些无法看清,有些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而审判人员受医学知识的局限,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作出初步的分析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结论

  今年1月,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至此,张秀珍一案究竟属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的争议最终被鉴定为后者。

  然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张秀珍家人的认可。杜小兵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材料不真实,医学会要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修改病历者涉嫌违法

  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修改病历不仅明显违反国家病历书写规范,而且已涉嫌违法。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这位负责人指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汾阳医院医生修改病历行为本身就构成“伪造”,涉嫌违法,汾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或暂停执业,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从山西省高院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山西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中华医学会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将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如果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山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将依旧是判案依据。(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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