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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听证审理管辖权争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45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6年10月9日下午,我院海商庭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对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迅捷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威海强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士兰联保保险有限公司(QBE HongKong & ShanghaiInsuranceLtd.)海上保险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事项进行听证审理。双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听证会。

  该案被告昆士兰联保保险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保险合
同所适用的保险单明确订有仲裁条款,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之间的由本保险单产生或与本保险单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应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及生效的任何修订或再制定的法规提交伦敦仲裁。”,本案纠纷应提交伦敦仲裁,原告依法不得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听证会上,双方委托代理人充分阐述了对本案仲裁条款的观点,并就管辖权方面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关于被告是否将载有仲裁条款的保险单条款附随交付原告、该仲裁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应适用的准据法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将结合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定。

  对当事人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提出的异议,采取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突破了对管辖权异议一般仅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通常做法,有利于法院更加审慎地审查处理涉外涉港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以依法、有据地行使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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