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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四招应对旅游消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5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刘昕璐)黄金周刚过,不少外出旅游归来的市民去电12315咨询,询问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消费争议该如何处理。昨天,市消保委就此发布今年的第22号消费提示,传授市民处理问题时的“四个招式”。

  消保委指出,处理消费争议,首先还是应该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如果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可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等内容,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争议。”

  其次是引用专门法律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详细规定了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餐厅、住宿标准不符,少、漏游景点等适用情况及相关争议赔偿标准。如果发生上述问题,游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争议。

  此外,旅行社有先行赔偿的责任。游客在旅游社安排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到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旅游商品时,可依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快速、有效解决争议。

  消保委最后指出,当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争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依据《消法》和《消条》的规定,向消保委投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旅游消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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