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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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邱红杰、刘晓莉)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法律还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统计,在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我国地方上已经创办了十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