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321到3N1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通讯员/陈实

  2007年1月19日,“新型审判机制即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

  在距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后近8年的时间里,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房山法院于200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推出“32 1审判机制”,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期间,房山法院又进一步结合自身特点,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 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建立了“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2000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有的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模式中 不断暴露出的缺少内部监督、制约当事人权利、诉讼成本高及影响法院和法官形象等弊端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创制并开始实行“321审判机制”。

  这是一种以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审判机制,其基础 和关键即在于法官助理职务的设置。法官助理是界于法官和书记员两者之间的中间环节,他既肩负着原属于法官的一部分职责 ,又分担了一部分原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工作,主要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 、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从性质上来讲,法官助理就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其不具有审判权限, 与通常意义上的助理审判员有着本质的区别。

  房山区法院率先在经济庭实行“321审判机制”改革和试行,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该院经济庭和民 庭共审结民经类纠纷案件3442件,平均审限30余天,上诉案件的发改率平均为9.3%。案件质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 院所辖区域内的基层法院中位居第一。

  而在几年的改革摸索中,房山法院又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在“321”基础上,建立了大 合议庭审判机制,即“3N1+1N1”模式。

  “与‘321’模式不同,这一组成模式中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数量对比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保‘321’的最低人 员配置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数量的不同,通过增加或减少法官助理的数量来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比如,在审理民商事案件 中,我院多采用‘351+121’的配置,即‘三名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一名简易组法官、两名法官助 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而房山区法院副院长张仲侠在此次研讨会上表示,大合议庭机制与“321”机制最大的不同是 增加了“1N1”简易组案件流程,作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简易组的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对大合议庭全部案件客观实行繁 简分流,并对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由简易 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而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则转为普通程序,原简易组法官助 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为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庭前准备工作。

  “该模式是对‘321’基础模式的一种适应性发展,是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基石摸索出来的”,张仲侠表示。

  通过推行“3N1”审判机制,房山法院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现有法官数 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精英化趋向明显,同时,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也得到明显提升,几年来 ,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到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与会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北京市各基层人员法院法官均表示,从“321”到“3N1”,房山 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设置法官助理、进行职责分工,一是改革了法官任用机制,彻底改变了过去法官职业的 普及化趋势,通过选任实现了还权于法官、明确责任承担的改革目的;二是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 中解脱出来,得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法官和法官助理各得其所、各司其职;三是加强了审判组织的内部监督力度,法官与 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不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督关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为法官助理 提出了两种职业发展趋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二是通过司法考试、表现优异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可 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一点讲,法官助理制度为选任法官提供了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一些学者也指出,由于全国各地法院、各级法院情况的大相径庭,房山法院法官助理审判模式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还需经过更广泛与长期的试点与调研。同时,对于法官助理的层级划分与待遇差别问题,一些学者建议,法官助理的待遇应与 法官有较明显区别,但助理内部分层不宜过细,在人才来源上,应多考虑应届法学高等院校毕业生,从而帮助解决法学生就业 压力问题,同时为法官提供高素质人才储备。而在房山法院法官助理“不具有审判权”的性质表述上,一些专家提出,其与法 官助理在审判程序中享有调解权相矛盾,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表示,最高人员法院将于今年在其内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同时在西部的部分基层 法院推行,从而从内部机制上解决西部法官断档问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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