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存单打水漂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36 法制与新闻

  为引进资金,江苏省无锡市某房产公司的王子俊在银行存入50万元,然后将存单抵押给“引资人”李守信,结果李 守信在拿到存单的第二天就以王子俊的名义到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后溜之大吉。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到存 款银行扣收了存款。

  资金没引到,50万元存款却打了水漂,王子俊把李守信、贷款银行及存款银行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金额为5 0万元的存单或者赔偿人民币50万元及存款利息损失。2007年2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历时两年多的存 单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贷款银行因未严格审查客户身份,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王子俊本人对该存单未尽到保管义务 和风险注意义务自行承担50%的责任,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辛子弦/文

  存单被质押

  2004年1月12日,王子俊(中房集团无锡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守信(上海某经济咨询服务部)、陈蒙蒙(江 苏省响水县某信用担保公司)三方达成意向性引资协议,由李守信为王子俊引资,协议明确了引资中的前期工作由王子俊负责 协调,在陈蒙蒙确认的情况下由王子俊提供50万元的存单给李守信作担保。三人在协议上分别签字,但均未加盖公章。

  同日,王子俊在无锡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后改称无锡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以下简称银光支 行)存入人民币50万元后,即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将存单交给李守信。

  2004年2月3日,王子俊又与李守信签订了详细的引资协议,协议明确由李守信为王子俊引资4亿元,王子俊将 50万元定期存单抵押给李守信,密码由王子俊自留,李守信在30个工作日内如未能为王子俊引入首批资金,李守信应将存 单无条件退还王子俊。

  一个月后,李守信并未能引来资金,却也不退还存单,并以种种理由搪塞王子俊。引资心切的王子俊于是又耐心地等 了一段时间,但仍没有见到李守信引来一分钱资金,也不见存单退还。

  王子俊终于确认引资无望,遂多次要求李守信退还存单,但均未能如愿。最后,李守信索性来了个人间蒸发。

  王子俊有点慌了,连忙到银光支行申请挂失,然而令王子俊没有想到的是,银光支行告诉他,那张50万元的存单于 2004年1月13日已在无锡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办理了贷款质押。王子俊心中大喊不妙 ,转身前往朝阳支行查询。果然,在存单交给李守信的第二天,他人就以王子俊的名义在朝阳支行办理了个人小额质押贷款( 后经鉴定,签名并非王子俊本人所为),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为一个月。

  2004年5月10日,朝阳支行向王子俊发出通知书,告知因他以50万元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期限已到,按照约 定,该存款已由银行直接予以扣收。接到朝阳支行的通知后,王子俊立即拿着通知书到银光支行查问。银光支行答复他,朝阳 支行已于当日持存单到该行取款人民币500936元(其中936元为利息)。王子俊按照款项流向又来到朝阳支行,被告 知该行已经直接扣收了到期贷款本息人民币460776.15元,余款40159.85元继续以王子俊的名义存入了朝阳 支行。

  5月13日,王子俊向朝阳支行发出通知,要求朝阳支行向其返还被扣收的存款,然而遭到了朝阳支行的拒绝。

  起诉银行

  无奈之下,2004年5月26日,王子俊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阳支行、银光支行立即返还金 额为50万元的存单,如不能返还存单,则赔偿相应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存款利息损失。诉讼中,王子俊申请追加李守信为 本案共同被告。

  2004年7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了朝阳支行控告李守信的贷款被骗案。同日,崇安区人民 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存单纠纷案。2005年2月21日,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函告崇安区人民法院,贷款被骗案件 无立案依据。

  查明事实后,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存单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为该由谁承担50万元存 款及利息损失展开了激烈辩论。

  王子俊认为,自己多次到银光支行要求挂失并取回存款,但银光支行始终不予办理,朝阳支行以质押贷款到期为由, 将他的50万元存款予以扣收。朝阳支行、银光支行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对他构成了侵权,因此,朝阳支行、银光 支行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朝阳支行辩称,王子俊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存单原件到该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子俊 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不和我行联系,为此,按照合同约定,我行扣收了存单项下的存款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王子俊称 其没有和我行签订质押合同,然而即使是被他人冒名签订了质押贷款合同,那也是由于王子俊没有在交给李守信的存单背面背 书“质押”或到银行办理相关核押手续,同时,其还将身份证原件提供给了李守信。因此,该行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已经 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所以存单质押有效,我行依法、依约均有权扣收。因此,本案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王子俊本人承担 ,故请求驳回王子俊的诉讼请求。

  银光支行则辩称,存款被朝阳支行扣收是王子俊的质押贷款到期后,由于王子俊没有按期还款所致,朝阳支行用存单 及质押材料来我行扣收存款,他们应当配合,故不存在过错,故请求驳回王子俊的诉讼请求。

  有错须担责

  2005年10月19日,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子俊与李守信、陈蒙蒙三方以单位的名义达成的三方协议因均未加盖公章,特别是李守信、陈蒙蒙目前 均下落不明,而上海某经济咨询服务部、响水县某信用担保公司也无法查找,故三方协议不能认定已经生效,王子俊抵押给李 守信的存单只能认定为王子俊和李守信的个人行为。李守信接受存单后,应当按照之后的协议约定为王子俊引到资金,在没有 引到资金的情况下,李守信应当将存单及时返还王子俊。由于李守信没有将存单返还王子俊,且存单由于再质押贷款到期后, 已被朝阳支行将存款提取后予以扣收,存单已没有返还的可能,李守信应当在存款被扣收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扣收 以后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他人在没有得到王子俊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到朝阳支行将存单质押办理小额贷款,而朝阳支行没有严格审查王子俊的 身份资格,使他人冒用王子俊的名义办理小额贷款得逞,朝阳支行与他人办理的存款质押贷款为无效行为,但由于存单已无法 返还,因此,朝阳支行应当对其无效行为引起的后果,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子俊将存单抵押给李 守信时,没有在存单上背书“质押”字样,也没有到银行办理核押或登记公示,由此引起存单再次被人质押,从而使存单不能 返还,引起了存款的实际损失,王子俊本人也应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纵观本案,王子俊和朝阳支行只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均可避免存款损失的发生,因此,对造成存单被扣收后的实际损失,应由王子俊与朝阳支行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朝 阳支行已经将扣收后的余款以王子俊的名义存入了银行,故该存款已经属于王子俊,王子俊可以自行到银行领取。银光支行没 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守信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王子俊存款损失人民币460776. 15元,并承担利息;朝阳支行对李守信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接到一审判决后,王子俊仍觉自己很委屈,朝阳支行也不服,他们分别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子俊与李守信等人以单位名义签订了引资协议,但协议上没有单位印章,且李守 信等人下落不明,因此,其签订的协议效力无法认定,王子俊与李守信的行为均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朝阳支 行、银光支行、王子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分析,持有王子俊的存单并至朝阳支行 以王子俊的名义办理质押贷款之人并非王子俊本人,而朝阳支行在为其办理贷款时,对该人的身份未作审查,导致王子俊造成 损失。朝阳支行提出“该人系持王子俊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贷款,要求金融机构审查身份证持有人是否本人没有法律依据”的 意见,然而其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作为金融部门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严格审查,保证客户的交易安全,因此,本院认 为朝阳支行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子俊与李守信在2004年1月12日签订一份协议后,将50 万元存单交给李守信,第二天即有人持该存单至朝阳支行办理了质押贷款,而王子俊在2004年2月3日与李守信第二次签 订引资协议时对该存单的情况未作了解,王子俊在对存单没有预留密码以及未作任何备注的情况下即将存单擅自交给他人,说 明王子俊本人对该存单未尽到保管义务和风险注意义务,因此,本院认为王子俊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原审认定朝阳支行与 王子俊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合理。朝阳支行以质押贷款到期为由至银光支行提取存款,银光支行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 责任。

  2007年2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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