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失利酿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36 法制与新闻

  前不久,因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委托炒股的巨额资金而陷入绝望的江苏省南京市股民许国鸿,亲手掐死了自己2 2岁的女儿。在他自杀获救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许国鸿对此判决提出上诉,他的请求是:判处我死刑吧!

  炒股失利酿悲剧

  ——南京一股民掐死女儿法庭求死

  杨佳木/文

  炒股高手代友操盘血本无归

  1954年12月14日出生的许国鸿,原是南京市药业股份公司的职工。女儿很小时,妻子就不幸离世,许国鸿自 然就担起了爹娘双份的责任。

  为了不委屈女儿,许国鸿一直没有再娶,工作之余,炒股成了他最大的爱好。平日里,同亲友、同事谈起

股票,许国 鸿总是眉飞色舞、口若悬河,实战中,他也的确时有收获。

  许国鸿心里很是得意,乡邻们也想把资金交给他,请他代为操盘。许国鸿推脱不掉,便从2000年起帮朋友们炒股 。初试牛刀,收益不错,朋友们也就没急于要他还本付利,而是把越来越多的资金交给他操盘。

  朋友童强通过银行转账给许国鸿30万元;许文前后交给许国鸿200万元;王河2003年年底交给许国鸿20万 元,2004年又交给许国鸿40万元;王郦在2004年分两次交给许国鸿80万元。面对这种沉甸甸的信任,许国鸿也郑 重承诺,给他们50%甚至更多的回报。

  然而,瞬息万变的股市却令许国鸿措手不及,牛熊更迭就在转瞬之间。自恃炒股高手的许国鸿眼睁睁地看着投入股市 的资金以每天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速度消失,最终,连本金一起吞噬,其中包括朋友委托给他的300多万元。

  朋友索债走投无路掐死女儿

  起初,许国鸿还瞒着朋友,指望通过努力挽回败局,然而后来,许国鸿感觉到形势无法逆转,便开始向朋友们吹风, 让他们了解,投资股市有风险。

  没想到这风一放,朋友们却认为,既然赚不了钱了,就应赶快归还本金。至2005年,许国鸿共还给童强11.3 万元。后来童强又多次索要,许国鸿却无力给付,一拖再拖。许国鸿确认,至2005年年底总共欠许文200万元,承诺2 006年3月底还清,结果到期后却分文未还。2006年4月,童强反复找许国鸿索要炒股款,王河也多次打电话催款。

  然而他们哪里想到,许国鸿此时已弹尽粮绝,陷入绝望。许国鸿想到了死,可一想到自己死后女儿会被债主围逼,他 便决定带女儿“一起走”。

  2006年4月17日,许国鸿特意早早地回到了家,给女儿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饭。父女俩吃完饭后像平时一样,许 国鸿陪女儿看了一会儿电视,然后就回了自己的房间。

  许国鸿一夜未眠。4月18日凌晨3点,他悄悄地推开了女儿的房门,静静地端详着与自己相依为命的女儿,心中念 叨着:“静静,别怪爸爸心狠,爸爸是为了你好啊!”许国鸿猛地用手掐住了女儿的脖子,送女儿走上了不归路。

  许国鸿不敢再看女儿一眼,他找出一条红丝巾盖在女儿脸上,便匆匆地离开了家,直奔机场,飞往云南

丽江

  自杀未果请求法院判其死刑

  许国鸿身心俱疲,神情恍惚。一下飞机,他就拦了一辆

出租车要求去悬崖。上路后不久,出租车司机发现他神色异常 ,急中生智,掉头便把他送回了丽江市区。

  跳崖不成,许国鸿想到了跳江。然而他在江边徘徊了许久,却没有勇气跳下去。

  4月19日,许国鸿从丽江乘车来到大理,在一家大酒店登记了一个房间。晚上,许国鸿在独自饮酒后,摔碎酒杯, 用碎玻璃片割腕自杀。

  次日上午,昏迷的许国鸿被打扫房间的服务员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苏醒后,许国鸿向警方交代了在南京杀害亲生 女儿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24日,许国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司法机关委托对许国鸿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是:许国鸿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行 为能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国鸿故意杀害其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 代罪行的自首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2006年1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 告人许国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接到一审判决后,许国鸿没有像一般犯人那样想减轻刑罚,而是提出上诉,强烈要求判处自己死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许国鸿故意非法剥夺其女儿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许国鸿是在因炒股失利无法归还他人资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情况下犯罪,并有在公安机关对其盘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 罪事实的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许国鸿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要求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 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之规定,故 对其要求判处其死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07年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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