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头文件不能仅进行内部清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36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2007年3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 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 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整个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地方政府行政难免牵涉自身利益,因而其所制定的规章就会存在着出于自利而与法律抵触的可能,结果造成法律所保 障的公民权利难以落实,所以对“红头文件”进行法律审查,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形。因此, 清理“红头文件”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之必需。

  然而清除与法律不相符合的规章,不能仅仅在政府内部进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 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就拿其中地方政府对本级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的清理来说,具体进行这项 工作的任务将落在各地的法制办头上,然而地方法制办从属于各地政府,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规章存在自身利益考量,其落 实不得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其实,清除与法律相抵触的“红头文件”的工作,更应该由立法机关进行。因为立法机关更能保证清除与法律相抵触 的“红头文件”工作的质量。立法机关也是人民代表机关,负有通过清除与法律相抵触的“红头文件”等措施维护公民权益的 职责。

  除此之外,清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红头文件”还应引入群众意见。群众是“红头文件”的直接受益或受损者,因 而群众在“红头文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上最有监督的动力。群众在日常工作与生活当中,对“红头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有切身的体会,因而群众提出的意见有利于对“红头文件”进行更为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引入群众监督后, 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先行清理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群众权益损害比较大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以让群众能尽快从该项工作 的开展中直接受益。

  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与规章,还应将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建议与意见纳入其中。法院由于负责案件审判工 作,因而对行政法规及规章与法律不相符的情形非常熟悉。

  还须意识到的是,减少乃至杜绝与法律相抵触的“红头文件”,仅仅进行这种不定期的清理工作也是不够的。首先, 清理违法“红头文件”而应有外部制约力量主动介入。其次,不定期的清理即便取得一些成效,但更应该在立法机关内建立“ 红头文件”事先审查制度,只有那些通过立法机关的审核、被确认为未与法律规定抵触的“红头文件”才可以正式施行,以从 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因为“红头文件”违法而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这是保障群众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要求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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