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救命肾引发370万元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52 法制与新闻

  一名安徽籍大学生突患肾功能衰竭,生命危在旦夕。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母亲决定摘下自己的一个肾为儿子做亲体 移植。岂料换肾手术时,医院却没做常规配型试验,最终导致手术失败。母子俩一次次找医院交涉,但医院就是不认为其医疗 行为存在过错。万般无奈,母子俩将医院及相关供血单位告上法庭,索赔370余万元。2007年3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历时4年多的案件。

  李娜/文

  突患重病

  1983年4月,李昌健出生在一个幸福家庭里,父母都在安徽省全椒县粮食系统工作,他是家中独苗。2000年 参加高考时,李昌健被安徽科技工程学院录取。

  2001年暑假,李昌健感觉浑身乏力。随后,其母亲程德琼便带着他到位于南京市的某三甲医院检查,经诊断,为 慢性肾炎。之后,李昌健边学习边接受治疗。

  2002年6月初,李昌健上体育课时,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上。接下来的日子,李昌健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程 德琼再次带着儿子赶到南京,入住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

  2003年年初,李昌健的病情再次发作,被某三甲医院初步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当医生把诊断 结果告诉程德琼时,她一下子瘫倒在了医生办公室里。情绪稳定后,程德琼对医生说:“我就这么一个儿子,他还有救吗?只 要能救,我在所不惜!”

  主治医生告诉她:“孩子应该有救,那就是给他换肾……”

  程德琼当即打断医生的话:“我摘除一个肾给儿子可以吗?”

  医生点了点头。

  肾移植手术费用高昂,一家3口暂时回到老家着手筹款。经东挪西借,他们总算筹措了近10万元。

  手术失败

  2003年春节过后,一家3口冒着鹅毛大雪赶到南京,住进了某三甲医院的肾病科病房。

  根据医院制定的医疗方案,程德琼母子俩应该于2003年2月20日上午做PRA检测及淋巴细胞毒试验(俗称交 叉配型试验)。但不巧的是,李昌健此前患感冒并发高烧,不得不进行输液治疗,配型试验的事情暂时停了下来。

  时间一晃又过去了1个月,2003年3月21日是手术日期,这天一大早,程德琼就被推进了手术室。

  程德琼被摘除一只肾后很快回到了病房,当晚7点半,李昌健才被推回病房。

  就在一家人以为手术成功之时,医生突然通知李昌健去做透析。

  “透析,他为什还要去透析呀?你们不是说换肾手术很成功吗?”程德琼的心陡然变得焦躁不安,因为她知道,儿子 继续透析意味着手术出了问题。

  几天后,医生把尚未完全恢复的程德琼叫到办公室,告诉她一个糟糕透顶的消息:“你换给儿子的那只肾,在他体内 发生了严重的排异反应,必须立即进行手术摘除,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一听这话,程德琼只觉得一阵眩晕。

  程德琼不敢把实情告诉儿子,只是对他说,“还要进行一个补充手术”。随后,医生为李昌健实施了手术。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程德琼不停地要求医院作出解释,但对方的回答始终只有4个字:“排异反应”。

  程德琼不相信医院的说法,她下决心弄清楚事实真相。

  2003年5月初,程德琼结账时发现,在她和儿子的收费清单上,都没有关于“交叉配型”的收费项目。程德琼非 常奇怪。经过回忆,程德琼终于找到了原因:医院没有为她和儿子做“交叉配型”试验。

  程德琼在许多书里都看到这样的论述:“利用敏感的交叉配型试验,可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超急性排异反应的发生。” 由此,她认为,医生为儿子换肾失败的原因,是医生没有在术前进行“交叉配型”试验,而目前全世界医学界对肾移植手术, 都要求必须进行“交叉配型”试验。

  程德琼和丈夫都愤怒了,多次找医院交涉,但医院坚持他们没有任何过错。

  天价索赔

  换肾失败对于李昌健的打击是巨大的,那段时间,他情绪消沉、万念俱灰。作为母亲,程德琼看在眼里,急在心头。 她不停地开导儿子、鼓励儿子,最终使李昌健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就在程德琼忙着搜集证据时,又一个不幸的消息突然传来: 李昌健被查出患了丙肝!

  丙肝病人很难进行二次肾移植,这就意味着儿子不可能再进行肾移植手术,只能靠血液透析维持生命!

  冷静下来后,程德琼和丈夫经走访其他医院的专家,得知儿子很可能是在做透析时感染了丙肝病毒。

  程德琼和丈夫又去找医院交涉,但医院拒不承认李昌健的丙肝与他们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拒绝了夫妻俩提出 的所有要求。

  此后,一家3口与医院发生了一次又一次冲突,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封存病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没解 决前,李昌健继续住院治疗。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没有律师不行,但家中的积蓄花光了,该变卖的也都变卖了,哪里还有钱请律师呢?不久, 听说法律援助可以帮助穷人打官司,程德琼找到了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负责人听了她的叙述后,当场表示愿意为她提 供法律援助。

  2003年12月22日,程德琼和儿子李昌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陪同下,冒雨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将某三甲医院告上法庭,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江苏省血液中心、成都蓉生药业有限公司。

  程德琼母子俩在诉状中称:李昌健因肾功能衰竭到被告医院治疗,并接受亲体肾移植手术。但由于被告医院术前准备 不充分,未进行常规配型试验,术后切除移植肾,移植手术最终失败。李昌健手术前检查丙肝抗体呈阴性,2003年9月检 查出丙肝抗体呈阳性。被告医院多次对李昌健进行血液透析,使用的血液等分别来自江苏省血液中心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均不能排除与李昌健感染丙肝之间的因果关系。

  李昌健主张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同时主张被告医院及另两家 被告依法承担治疗丙肝的所有费用;程德琼主张被告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4年4月20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对案件开庭质证。质证过程中,针对原告出示的医方未做肾移植常 规配型试验的证据,被告医院进行了坚决否认,辩称之所以在收费项目中未见配型收费这一内容,是因为被告方考虑到原告的 经济困难而免除了这项收费。因为这一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定论至关重要,故法院要求被告就其抗辩提供相关原始材料,通过医 疗事故鉴定来确认事实。

  近1年时间过去了,被告医院仍未提供实施医疗事故鉴定的关键材料。2005年2月1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向被 告医院发函:“考虑到被告医院迟迟不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定,被告在2003年 2月20日未对原告做淋巴细胞毒试验和PRA检测(即前文所称的交叉配型实验)。”

  见此,被告医院急了,匆忙向南京市医学会提交了一份很不规范的“原始记录”。

  2005年2月23日,南京市医学会对争议病例进行鉴定,不久便向法院出具了鉴定结论:“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认 为,此例的关键是手术前有没有做组织配型工作,如果院方术前做了规范的工作,则出现这样的结果亦可能是无医疗责任的; 如没有按医疗规范做配型工作,则显然应该是有责任的。对院方提供的‘原始记录’,鉴定专家们无法确定其真伪,故建议院 方将证据主动提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认证。”

  南京市医学会的最终结论是:“综上分析,根据本病历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结论,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被告提交的“原始记录本”进行质证。原告主张该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 不同意质证。随后,法院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记录本上记载的PRA检测和淋巴细胞毒试验的报告结果不予采信。

  法院的认定尽管对母子俩有利,但没有事故等级结论,要想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还是很困难。考虑到这一因素,母 子俩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接受了原告的申请。

  江苏省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医疗过程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及术后并发症的处理中未见违规。但按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所确认的事实,院方在手术前未进行淋巴细胞毒试验和PRA检测,违反了肾移植的术前检查常规,这与术后并发 症有间接因果关系。患者在住院期间感染丙型肝炎,目前肝功能正常。移植肾供体程德琼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医疗依赖。本 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对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事故等级和责任比例错误,要求将该案提交中华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被 告医院则认为该鉴定结论依据的事实错误,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于感染丙肝病毒的问题,原、被告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李昌健坚持认为其住院治疗期间染上丙肝病毒与三被告 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三被告则辩称其使用的器械或血液制品不存在任何问题。

  等待结案

  其后,法院多次开庭审理该案,并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原、被告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

  2006年12月13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医患纠纷案件敲响了一审判决的法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是否为原告进行术前的淋巴细胞毒试验以及PRA测定,是确定其肾移植手术是否存在过错 的关键。根据双方封存的病历,2003年2月20日PRA检测以及淋巴细胞毒试验的医嘱记载“未执行”,收费明细表中 也未收取此项费用。虽然被告提交了原始检验记录本,但是该证据为被告单方保存,且超过了举证期限,其证明力小于双方共 同封存的病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医院在术前为两原告进行了淋巴细胞毒试验和PRA检测。由于被告不能举证 证明原告组织配型结果符合手术条件,所以认定原告不具备手术条件。

  既然原告术前检测不符合手术条件,那么就不存在手术成功的可能性。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应按 照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术前肾衰竭,且已进行血液透析,肾移植失败的后果是切除移植肾,李昌健原有的两个肾脏仍然存在,与术前情 况相同。除移植肾丧失以及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并无其他扩大的损害后果。血液透析系治疗原发疾病所 必须,相应的后续检查费、医药费也因原发疾病所发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所有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程德琼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作出捐肾决定,其作出决定的基础是术前组织配型阴性,但是被告的过错导致程德琼作出 错误的决定,承受手术痛苦,最终又期望落空,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所以被告也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酌定某三甲医 院赔偿程德琼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对于责任的比例,江苏省医学会确认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依据,因为被告术前未做必要检查,不能证明原告符合手 术条件,故手术失败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对李昌健染上丙肝病毒的相关责任及赔偿范围也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区分和认定。

  接着,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赔偿标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三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昌健医疗费、护理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被告某三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程德琼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 某三甲医院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公司对李昌健治疗丙肝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自赔偿李昌健2万余元;被告江苏省血液 中心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程德琼母子不服,于2007年1月上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医院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公司也不服 一审判决,同样提出了上诉。

  2007年3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当庭并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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