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面膜引发产品责任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13:52 法制与新闻

  爱美是女性的天性,她们使用面膜是为了美白,然而,江苏省南通市的张女士认为自己在使用面膜后却导致“变脸” ,遂将销售面膜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向商家索赔10万元。

  2007年3月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书的履行,最终由销售面膜的商场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万元 ,这起沸沸扬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陈健全/文

  美白不成反“变脸”

  2004年7月31日,正当炎炎夏日,江苏省南通市的张女士在市区南大街上的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盒某知名品牌 的美白面膜。经使用后,发现并没有出现美白效果,反而变黑了,并伴有瘙痒等症状。

  2005年8月3日,张女士来到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检查,其面部呈境界清楚的皮肤黑变区,面部除双眼 周围、双颧部、鼻背、下颌部皮肤基本正常外,其余均是褐黑色色素沉着。医生确诊其为因使用面膜引起的皮肤病变。

  据张女士说,自己使用面膜进行脸部护理后不久,发现面部皮肤发红,并伴有瘙痒和疼痛,于是便将面膜停用,此后 皮肤却又渐渐发黑,出现黑斑,并且面部与额头出现了明显的黑白之分。

  张女士认为是面膜惹的祸。于是,2005年8月5日,她找到商场交涉。口碑素来良好的这家商场还从未接到过对 该产品的投诉,一听此事,虽半信半疑,但为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立即要求面膜代理商提供质量依据。

  当天,代理商提交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的“检验报告”, 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据此,商场认为其所出售的面膜无质量问题,拒绝了张女士的索赔请求。

  张女士也不肯罢休。2005年8月中旬,她又向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诉,要求商场为她治疗, 并负责退货,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商场得知自己被投诉,不敢掉以轻心,遂请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商场出售的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 符合

卫生部规定的化妆品有关标准。与此同时,面膜的代理经销商将张女士的投诉转告了面膜生产厂家,远在广州的生产厂家 将同批次产品送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仍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为此,商场确信“产 品是没问题的”,拒绝张女士的索赔要求。

  自2005年9月起,张女士经治疗数月后,脸部仍有部分色素沉着,医院建议必要时进行光子

祛斑治疗,约需两个 疗程,每个疗程需花费约5000元。

  法庭交锋

  2006年1月18日,懊恼不已的张女士将销售面膜的这家商场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的当天,原告张女士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面部损伤作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同意并作出了委托 鉴定决定。

  2006年2月25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 “关于张女士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鉴定称,被 鉴定人张女士诉称因使用从被告处购买的面膜后出现面部皮肤发红,并有痒和痛的感觉,后出现黑斑。4个月后至医院检查, 面部有境界清楚的皮肤黑变区,经治疗,面部色素减退。活体检查时见其面部大部分褐黑色素沉着,影响其容貌。鉴定结论为 :被鉴定人张女士面部褐黑色素沉着,影响容貌,评定为八级伤残。

  2006年3月8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一词。

  原告张女士诉称,她于2004年7月31日在被告商场购买了活力美白面膜一盒。2005年4月,原告根据包装 盒所标示的使用方法使用该产品进行

护肤,然而原告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出现如产品包装盒上所示的舒缓、柔软肌肤,迅速补充 皮肤所需水分和养分,令肌肤健康美白等效果,在使用了两个星期后,面部皮肤发红,并伴有瘙痒和疼痛的感觉,于是就停止 了使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的皮肤渐渐发黑,出现黑斑,且面部与额头出现了明显的黑白之分。原告遂于2005年 8月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因使用面膜引起的皮肤病变,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另外,面膜产品 的外包装盒上有虚假夸大宣传,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日期只在外包装上有,小包装上没有,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取证费等合计人民币近10万元。

  被告商场则辩称:商场所销售的相关面膜质量是经过质检部门验证的,没有质量问题;应对原告所使用面膜与其伤害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作鉴定,原告所述的损害后果是不是因使用被告所出售的面膜造成的没有 相关事实依据;原告称其是在2004年购买的面膜,在2005年才使用,与常理不相符合,所以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 使用该面膜引起病变,同时在该时间段也不排除她使用过其他的化妆品;即使原告使用了此面膜,与其所述的损害后果有无关 联也没有任何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论模棱两可

  面对被告的种种质疑,原告张女士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面部所受损伤与其使用美白面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 行鉴定。法庭予以准许。

  2006年5月15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张女士面部损伤与使用面膜因果关系的法医学文 证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张女士面部褐黑色素沉着,影响容貌,不排除系使用被告处销售的面膜所致。”

  被告商场在接到该鉴定意见后,于200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商场认为,原告购买面膜 的时间是2004年7月,而其称使用该面膜过敏的时间为2005年4月,这期间原告是如何使用该面膜,一盒共5张面膜 是否用完等,这些事实均未见表述、了解或提供证据,该鉴定结论不准确、不公正。

  法庭结合案情及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未能对原告面部损伤与其使用美白面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确定无异 的鉴定结论,同意了被告商场的申请。

  在法官办理委托鉴定的过程中,有关鉴定机构表示,对面膜的使用与面部损伤有无因果关系和对面部损伤进行伤残鉴 定,当事人必须到场接受法医学检查。

  2006年10月17日,原告却向法院表示,对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其已经予以配合,现在对 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其认为没有必要。最终,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因原告张女士不配合而未能进行。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所称的面部损伤如系使用从被告处购买的美白面膜而产生,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则原告应承担举证 责任。被告认为其面膜不会对原告面部产生损伤、原告面部损伤与原告使用从被告处购买的面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由被告 承担举证责任。因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申请的原告面部损伤与使用从被告处购买的面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的鉴定意见只是“不排除系使用被告处面膜所致”,没有明确无异的鉴定结论,不能足以证明原告面部损伤与使用被告面膜 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又不配合进行被告申请的该方面的鉴定,致鉴定未能进行,所以本该由被告对该方面所负的举证责任则 由于原告不配合而予以免除。

  由于原告既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购买被告的面膜8个多月后使用了该面膜,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面部损伤与使用 从被告处购买的面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商场补偿3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于2007年1月15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休庭后,合议庭对此案认真地进行了评议。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的要件应为: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伤亡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 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现本案所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尚不能确定,但应首先对面膜的质量及有无缺陷进行鉴定。因张女士已就 损害及因果关系尽其可能进行了举证,产品有无缺陷的举证责任相应转移至被上诉人处,加之鉴定费用高昂,根据《产品质量 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合议庭评议决定将面膜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上诉人,责令被上诉人交 纳鉴定费用。

  被上诉人商场接到法庭的举证通知后,考虑到面膜距最后使用期限只剩两个月,并担心面膜在售后存在非正常保管等 问题,向法庭表示不愿意再进行鉴定。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为了倡导友善、和谐的社会风气,维护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合议庭采取了边审边调的方式, 多次组织双方对话,使双方放弃了原先势不两立的对立态度,表示愿意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合议庭指出,现代工业化大生产 中,虽生产、销售方恪尽注意,也不能避免产品出现缺陷,因此,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不以商家的过错为前提;产品即使合 格,也不等于无缺陷,存在缺陷即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于2007年3月6日在法庭的主持之下达成了 调解协议,约定由商场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万元损失,商场于签收调解书时立即履行。

  随即,双方签收了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商场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一起沸沸扬扬的产品责任纠纷终于有了 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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