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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上饶的拆迁案例具有很高研究价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11:41 民主与法制时报
□傅达林 因与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发生冲突而被判刑入狱,江西上饶的这起案件可谓具备了吸引大众眼球的诸多因素:从动用“ 40多辆警车、挖掘机、推土机、消防车以及200余名公安、城管、武警消防官兵”的强大阵容,到“政府责成上饶县人民 检察院对在对抗拆迁中起主导作用的张清炎、林芳福提起公诉”,再到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二人8个月有期徒刑,近年 来广受诟病的非法拆迁、暴力执政、行政干预、司法地方化等都隐现其中。所以当实际上已经遭受过8个月牢狱之灾的当事人 得到二审判决的洗刷时,我们应该感到庆幸,毕竟,在现行复杂微妙的地方政权格局中,二审法院并没有沦为“地方政府的法 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在下发的刑事判决书中,不仅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而且还宣判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 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在这里,法院的刑事审判,能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我国审判权设置,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有明确的权限分工。一般来说,刑事审判只解决罪与非罪以及刑罚的问 题,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属于行政审判职权范围。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 和行政诉讼程序性规范,这完全有别于刑事审判,而且在审判的规则上二者也相差甚远,比如在受案范围上,在举证规则上, 在结案方式上,行政审判都不同于刑事审判。试想,一个限定在刑事审判领域的审判机构,如何能够对行政行为依照行政审判 规则进行判定呢? 或许有人会问,刑事审判在裁判因为行政行为引发的罪与非罪案件时,是否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附带审查?我 们有“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并没有“刑事附带行政审判”制度,在立法没有明确刑事审判中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 下,笔者认为审判组织还是恪守法定职责为好。 当然,从司法节约的角度看,将此类有牵连的行政审判纳入刑事审判当中,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论证的课题。上饶的 这个案例,或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注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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