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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8:07  中国网

  于吉:

    我简单谈谈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安主任回答。

  制定章程是股东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四类企业,第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第二类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类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类是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前两类企业的出资人代表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资委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对于独资企业,股东是有制定章程的权利。而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只能是参与制定。制定章程过程中,他们依法根据其股权行使表决权。所以说是“制定或参与制定”,因为这四类企业的层次是不一样的。

  安建:

    我补充一点。刚才你说企业反映说是过去国资委不负责制定企业章程,这个话不准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制定,可以由它制定,也可以由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制定,以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总体上讲,制定章程是属于股东的权利,现在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刚才说了,控股公司是参与制定。第三个问题也由我回答。你说的第二个问题,不涉及把企业的财产上交给财政分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章中讲得很清楚,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但是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红利国家要拿走一部分,这一部分钱要进政府预算。

    香港文汇报记者:

    问一下财经委发言人,近期有媒体报道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朱志刚同志被双轨审查的报道,请您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阚珂: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本人提出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刚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决定接受他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有关具体情况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大家就会清楚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

   关于消防法的问题。大家知道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以后的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将采取哪些监管方面的措施,使这部法律得到贯彻落实?谢谢。

  李世雄:

    首先,我借此机会代表全国消防部队,对我们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消防部队的建设所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刚才您提了两个问题,一是新修订的消防法关于消防责任的问题。二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消防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所以消防工作的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每一个责任的主体责任是有限的。这一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并且在总则中强调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消防工作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整个消防法修订的各章都体现了总则中的原则要求。具体来说,消防法对消防安全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大家在总则中也都看到,我们国家的消防工作是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总的概括为一句话,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的内容很多,比如消防规划中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乃至消防力量建设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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