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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人大监督的标志性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03 南方网
  新京报网络版 

  质询,是人大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问题,并要求其给予答复的一项宪法权力,是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和崇高地位。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一些限制性规定和缺乏可操作的细节性规定,使这项原本灵活、重要的代表监督权在实践中很少得到运用,或者效果不佳,有的则被作为普通的意见、建议处理,影响了质
询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在《中国青年报》上撰文,将目前我国质询制度中的不足归纳为七个方面,这个总结非常全面,归纳来说,质询权之所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行使,主要原因是缺乏配套性的法律,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相比较而言,全国人大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使代表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水平及处理结果都得到了提高。但是,人大代表的权力不止于此。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是一种柔性监督,而且这项监督权并不专属于人大代表。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不过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需要更加认真地对待而已。批评、建议和意见表现的是人大代表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工作疏忽进行的提醒,不是纠察,更不是责问。

  质询权则是一种刚性的监督,是专属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一种纠察和责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他任何公民、组织均无此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质询权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之中的“标志性权力”,更应当得到认真地对待,修补目前质询制度的不足,以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

  这样一项严肃的监督权,必须按照严谨、完善的制度来依法进行,但现有质询制度的不足使质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其一是在已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有不利于质询发挥作用的因素,如设定的条件提高了质询权实施的门槛,目前质询案必须在人大开会期间才可提出,而人大会期均不长,会议中的工作又十分多,限制了代表充分质询。另外,质询还要经过主席团才能提交受质询机关,接受质询的仅是国家机关而不包括其中的工作人员、质询只能以书面方式提起等。另一方面的不足则是关于质询的法律空白太多,例如质询权的结果、质询权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实施、质询答复的时间和次数、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准备如何进行、质询会上的辩论如何展开等。这些缺陷使一些质询无果而终,造成代表不愿提出质询,个别质询一旦提起又成为代表片面的声讨会和受质询单位的检讨会(例如某媒体报道某市人大代表对政府机关的质询,标题就是“代表厉声质问”),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影响了代表质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受质询机关心理上的抵触,不愿接受质询。

  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两项重要国家权力,犹如人大代表的两只手,而质询权则是监督的核心内容。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大制度的完善,质询权将日益成为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方式,对其及早进行研究和制定法律十分紧迫。全国人大目前十分重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更应抓紧完善规范、保障自身权力运行的宪法性法律制度建设,以充分保障人大代表民主权力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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