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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5:42 浙江在线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

  人们不难发现,这部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无疑成为劳动者的“福音”,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利剑”和“护身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现有的规范就业市场的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要么过于原则化和宽泛化,要么在具体环节上缺乏相关内容,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诉诸法律的求职者和劳务人员得不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是基础。但生活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人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安全生产无保障、发生工伤无保险……人们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种种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都可归结为劳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劳动监察没有到位。当务之急是从规范劳动关系这一基础工作做起,
劳动合同
立法要“提速”。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努力一直不停步,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0%;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没有建工会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如何可想而知。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用工行为的根本之举。

  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不仅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用工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有利于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将企业的劳动用工纳入合同和法制管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为紧迫。

  劳动合同制度急需补充和完善,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乃刻不容缓。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内容,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加以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经问世,得到了来自各方的好评,但是,我们每一位劳动者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力量来关心这部草案的修改制订。汉朝的桓宽著《盐铁论》曾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如何更好地被执行,不单执法机关要考虑,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责任。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2日第十四版)


作者: 荣处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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