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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制度,新时代的“上山下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5:52 国际在线

  作者:舒圣祥

  从今年开始,中国将陆续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3月22日
《中国青年报》)

  2005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338万人,今年将达413万名。虽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九月一日,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达72.6%,但是谁都知道该数字的可信度极低。因此,缓解如此严峻的就业压力,无疑是政府部门推出就业见习制度的初衷。时长可达一年的见习期,有利于将就业压力推迟延后,也有利于减少“毕业即失业”的教育尴尬——虽然这不是什么“治本”之策,但至少可以暂时缓和矛盾,并为期待奇迹出现赢得时间。

  但是,就在这缓和矛盾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加剧就业矛盾的隐忧。在某种意义上,见习制度是一种无用的历史倒退,像是一场新时代的“上山下乡”运动,不仅无助于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真正解决,反而向公众传达了“黔驴技穷”的失望感。

  首先,见习制度原本就是一个历史怪胎。我们既有实习期,又有见习期,还有试用期,这常常搞得一些毕业生不知所措。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与实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一年见习期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如今,国家早已不提供“毕业分配”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见习制度理应被废止。

  其次,见习制度是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将加剧大学生的“廉价化”。见习期间,大学生只能得到基本生活补助,显然要低于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劳动法》规定,这种“廉价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习制度却无故将其延长到了一年,这是涉嫌违反《劳动法》的。见习期间,本来就很低的大学生起薪工资,将再次被砍去一大截,教育投入和产出更加不成比例,“读书无用论”会更猛烈地泛起,进而影响到国之根本的教育大业。

  再次,见习制度在制造出虚假就业的泡沫繁荣同时,也大大减少了企业单位的用人需求量,大学生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一职难求”局面。从根本上说,见习制度是建立在对企业单位“公益性”的充分信任基础上,可是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见习工资本来就少,加之还有地方财政的支持,有限的工作岗位必然会被大量的见习大学生充斥;而一旦见习期满,在经济人逐利本性作用下,新人会立即取代老人,老人随之失业,从此走入一个恶性循环。如此一来,见习制度将演变成企业降低成本的饕餮大餐,而大学生得到的除了一年被剥削的机会,就是从“毕业即失业”换成了“一年后失业”。

  当年的“上山下乡”名义上是为了“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可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就业问题;如今,见习制度说是为了“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可实际奉行的却是同样的缓和就业矛盾的“搁置疗法”。仅就这一点而言,见习制度很像当年的“上山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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