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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募捐重在理顺权利义务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6:00 光明网

  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爱心捐款纠纷,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提出要制定《社会募捐法》。他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募捐法》来调整劝募人、捐赠人以及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缺失已经对社会捐赠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尽快制定这部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捐赠事业正在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体现,越来越多的人认识
到,在一个现代陌生人社会,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和意识形态,除了市场竞争规则和权力配置规则,还应当包含基于人们自觉自愿的慈善捐赠事业。2005年中央政府和中华慈善总会首次以“政府+民间组织”的形式举办中华慈善大会,就反映了这一社会趋势。

  一方面是慈善潮流的涌动,另一方面却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在社会募捐领域,这一尴尬尤其明显,张学东代表的建议,恰好从制度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根据这一思路延伸开来,立法规范社会募捐活动的核心,即是明确和规范社会募捐活动相关利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募捐权利义务关系的首要问题,就是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社会募捐这一以特定人或机构为受益对象的捐赠活动,首先就应当也必然在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捐赠行为的完成,受赠人取得了原属于捐赠人的财产的所有权。而捐赠人的基本义务,则是保证这种所有权关系的顺利转移和得到尊重。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有关社会募捐的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由于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以2005年发生在广东的一起爱心捐款纠纷为例,在受益人死亡后,受益人单位即以“捐助另外需要捐助的人”为由侵占了剩余的捐款。

  如果有关法律对前述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样的纠纷即便发生,处理起来也很简单。

  社会募捐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捐赠人和国家的关系。世界通行的做法是,政府通常对捐款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免税,不少国家甚至除了对捐赠部分免除所得税,还额外奖励税收豁免额度。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在捐赠人和国家之间,确定了因社会募捐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捐赠一旦完成,捐款人就获得了享受国家税收优待的权利,而国家则应当履行这种义务。

  我国目前也认可这一点,甚至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给予了确定,但对社会募捐的税收豁免,由于法律的缺位而无法明确规定。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社会募捐的非规范性和随意性,也让捐赠人无从获得诸如收据、证明等税收豁免的基本依据,使得捐赠人无法获得国家认可和优待。因此,未来的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社会募捐的税收豁免,还应当规定社会募捐的证明规则,即谁才有资格证实社会募捐。

  社会募捐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个方面,是劝募人、募捐组织者和捐赠者、受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很多社会募捐通常是由有关组织机构或者热心的个人来组织的。这本来是一个好现象,但有时候,利益使得劝募者、组织者和捐赠双方的关系变得微妙。未来的法律就应当对劝募行为和募捐组织行为的无偿性作出明确规定,以彻底断绝劝募者借募捐之名行牟利之实。

  社会募捐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还表现在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募捐活动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当前,社会募捐类型众多,管理也不够规范,对社会募捐进行立法规范,首先就要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权限,并明确其服务和管理义务。而目前在社会募捐方面的现实是,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责没有明确,有的政府部门既承担募捐任务,又要担负监管职责,这种现象显然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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