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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刑期”的法官该送进小学补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14: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范丰

  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法官杨某某主审了犯罪嫌疑人杨某买卖枪支一案,2003年12月31日,经海原县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作为主审法官的杨某某在起草判决书时,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刑期计算错误(即将刑期终止日2006年3月11日错算为2005年3月11日),导致判决书、执行判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出现错误,使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
005年3月11日被提前释放。(3月30日新华网)

  刑期是司法机关对犯人实施改造、惩罚的时间限度。刑期一旦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增之一分则嫌长,减之一分则嫌短,它是罪罚相当的时间刻度。当突破罪罚相当的界限,无论是延长刑期,还是缩短刑期,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平和正义的挑战。

  报道称,杨某某算错刑期是“由于工作疏忽”,这可能是采访到的一个“事实”,但我对这一“事实”存疑。计算刑期,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上衡量,完全是一道小学数学题。连“小学数学题”都做不好,又怎么能做法官呢?

  退一步说,法院判决后,法官在计算刑期时难免“工作疏忽”,也从反面给法院工作提出了警示,为了防止类似的“疏忽”,就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譬如,首先由一人起草(包括计算刑期),然后再由一人复核,最终由院长(判决书的批准人)把关,负总责,这样一路下来,如果再出差错的话,就真应该将这些法官们送进小学补课了。

  主审法官杨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日前已接受宁夏中卫市检察院的调查,那么,对判决书的批准人———法院院长就不需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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