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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振东获刑看国际间司法合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54 国际在线

  作者:刘效仁

  贪污挪用近14亿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日前被数罪并罚判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余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从国外押解回国并绳之以法的外逃贪官。(据4月2日《潇湘晨报》)

  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同事合谋,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还伙同他人挪用巨额资金美元1.32亿多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6730万港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余振东如今却仅获刑12年。如此“罪与刑的失衡”,让一些中国公民感情上难以接受。对此,我们必须权衡利弊,有一个符合理性和法治理念的是非判断。

  一是遵循国际惯例,彰显中国政府以法治国的大国形象。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余振东从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案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就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就必须尊重国际法典的通则。“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作为把依法治国写进了根本大法的中国政府,尊重国际法则当是明智之举。

  二是赢得司法审判权,才能赢得国际社会应有的尊重。美国并未给经济犯罪设定死刑,而中国人对“公有财产”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中美双方的司法理念的差别,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无法完全一致。为了将外逃的公职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国家政府在取得美方的协助谈判中采取妥协,既是必须的也是理性的。妥协使美方放弃了执行权,而我国赢得了审判权。这样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国家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完整,是赢得国际社会应有尊重的基础。

  三是这种妥协和兑现承诺为今后国际间合作惩治公职犯罪提供了范例。中方提出余振东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在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人看来,也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双方过去的重大分歧基本扫除,不仅仅为今后中美双方,也为中国与第三国处置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为联手合作共同打击公职犯罪积累了成功经验。

  四是尽管外逃巨贪根据国际辩诉交易回国受审可免于一死,仍然能够起到遏制外逃行为的震慑作用。我国与一些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打击公职犯罪引渡合约,这就使一些贪官把移民国家当成了逍遥法外,潇洒度过余生的“最好”逃亡地。余振东被从美引渡回国受审,无疑提供了一个信号,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间的合作方式和途径不断拓展,国外亦很难再成为贪官外逃的逍遥地。不仅

赖昌星、杨秀珠这些至今逍遥于红色通缉令之外的外逃人员,看到这个消息会更加惶惶不可终日,而且对于摧毁潜在的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可以高枕无忧的侥幸心理也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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