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原本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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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00 光明网 | |||||||||
金海燕 日前,宿州市政府通过了《宿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全市实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今后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使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都将依照该办法予以追究责任。报道称:这是宿州市在开展党政机关纪律作风整顿的又一新举措。(3月27日《江淮晨报》)
鄙人一辈子没有在政府部门当过干部,更不知道作为行政首长肩头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只是凭想象,总觉得行政首长的责任重似泰山,一旦出了点问题,都会“吃不了,兜着走”,然而,最近经常读到一些“强化问责”的消息,才知道在很多情况下,行政首长肩上原本是不担责任的。谓予不信,只要仔细推敲一下这些“强化问责”的消息,即可窥见一斑。譬如上面引的这条消息,虽然它开门见山,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乃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又说这是一项“新举措”,说明原本并无这样“问责”的举措;即使如今“暂行”的问责,其实“问”的也只是低门槛之“责”。你想,作为一个行政首长,不履行法定职责,犹如工人上班不干活,营业员上班不接待顾客,不用问责就有规章制度管着他,但对于行政首长之“责”却没有这样容易“问”,不仅要有“致使政令、秩序混乱、效能低下”的因果关系,并且还得由此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后果,才能“依照该办法予以追究责任”。这样的问责,“问”的门槛如此高,至于“责”的门槛却颇低,无非是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通报批评之类,充其量也只是劝其引咎辞职,调到别的单位继续当他的行政首长。如此“问责”恐怕会给“责”大打折扣,创造了条件。 为了改进政府工作,如今各地都在为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有的强化工作纪律,制定了“八不准”、“十不准”;有的明确职责,强化“问责”,当然对改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绩效能起促进作用。然而,有些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起点过低,譬如有的政府部门竟然把“上班时间不准搓麻将”、“上班时间不准洗桑拿”都赫然列于“不准”之列。我想,这样的“不准”和“问责”犹如《公民守则》中列入“不准杀人”、“不准放火”,即使这样的“不准”不折为扣实行,即使这样的“问责”确实有人“问”,要实现政令畅通、高效有序、服务优良、依法行政、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恐怕还有遥远的距离。 “问责”应当问,“不准”应当有,但对身负国家管理之责的公务员来说,不能满足于这样的低门槛,否则,只能证明这些政府部门对自身管理的无力和无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