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比重奖更紧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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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59 东方早报 | |||||||||
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屡有发生的严峻背景下,比单纯重奖举报人更有现实意义的乃是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 据近日央视《新闻调查》报道,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为举报税务局内部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被鞍山市国税局两次辞退,还被劳动教养一年。日前,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李文娟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出奖励甚至重奖举报有功者的举措,无疑大大提高了公民举报腐败现象的积极性,不过,笔者认为,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屡有发生的严峻背景下,比单纯重奖举报人更有现实意义的乃是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公民举报创造无后顾之忧的良好环境,否则就连奖励也难以真正兑现(事实上媒体报道过的举报人迫于压力不敢领取奖金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并且打击报复的手段和程度在不断“升级”,出现了不少雇用杀手甚至勾结黑社会势力报复伤害举报人的恶性案件。当然,还有一种颇为隐蔽的另类报复形式,也就是某些被举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和权势地位,打着法律的旗号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举报人进行公开而又披着“合法”外衣的报复,举报人甚至遭至蒙冤入狱的厄运。 对不断升级的打击报复现象必须进行制度化的“严打”,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障。可以说,害怕遭受打击报复已经成为严重妨碍公民举报的心理障碍。依我之见,当前应当从立法完善、制度创新和技术革新等层面入手,强化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对不断升级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的遏止。 首先,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相关立法。现行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坦率地讲,刑法的上述规定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等诸多立法缺憾。可见,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亟待修改完善。 其次,通过制度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推广诸如密码举报等受到实践认可的制度创新形式,从技术上加大举报的安全系数。所谓密码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电子邮件举报时,可以自己设定密码,通过密码与举报受理人联系,密码举报受理人对密码严格以绝密等级妥善保管。密码举报是介于署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之间的、“形式上匿名、实质上署名”的新型举报方式,既尊重了举报人的隐私权,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纯的匿名举报可能存在的联系不便、线索中断等弊端。 此外,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影响力,新闻媒体对形形色色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要理直气壮地说“不”,要通过舆论的力量谴责、声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现象,要实现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为司法机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和强大的舆论支持。 对举报人的激励和保障应当同步进行,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堪称对举报人最大最有实际价值的激励。文 刘武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