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警察,该开枪时就要敢于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0:02 红网

  在4月4日的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一个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见4月5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张副书记的提法,可能会有些人不以为然,以为是在鼓励警察随便开枪,以暴制暴,违反法治精神。我觉得,凡事都要有一个度,不能矫枉过正,否则就过犹不及。

  曾经几何,朴素的以暴制暴观念非常盛行,因此警察拥有非常权力,表现在枪械使用上,随便开枪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也遭到有识之士的诟病。随着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权利公约和法治化进程加快,一些普世的权利法则——不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也受到尊重。譬如说警察对武器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严格了警察使用武器的范围与情形,这为武器使用的规范,公民权利的保障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问题又来了。

  责任的严厉加上条文的粗疏,又让警察在使用武器时感到迷惘与犹豫。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中对使用枪械的规定不是特别清晰,使人难以把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而在大部分的紧急时刻,没有时间也难以让人去判断这个突发事件会不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时警察如果随便动用枪支,可能会被随之而来的责任追究弄得很被动,甚至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再者,如果使用武器造成严重后果,不但自己会因此负上连带责任,甚至还会影响领导的政绩,因此,自上而下都形成了不轻易用枪的惰性。据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在警察中比较普遍存在。

  从不该用而用的滥用到该用而不敢用的渎职,这就是一种矫枉过正,同样是要不得的。因此,我赞成在合法的情形下,警察要敢于承担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该开枪时要开枪,不要瞻前顾后,错失良机。

  在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利也是比较宽泛的,据一个实证调查显示,尽管很多警察报告说,他们开枪是为了自卫或保护他人生命,但是实际上,相当部分却是在受害人根本没有造成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开枪的。从西方的司法实务看,多对警察的误想防卫持宽容态度,判定警察用枪行为具有正当性,无须承担责任。

作者:练洪洋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