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刑讯逼供,警察应自证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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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4:38 新京报 | |||||||||
4月19日《兰州晨报》报道,9年前,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3人被疑涉嫌犯罪,接受民警马海禄、闫文生等人审查,被分别关押了7至8个月之后,父亲何永吉在被取保候审的一个月以后死亡,儿子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检察机关指控相关民警犯刑讯逼供罪,但4月18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却判决民警无罪,法院认为由于证人证言“不能确切证实是何人用何种行为对被讯问人实施了肉刑及变相肉刑,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海禄、闫文生犯有刑讯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来说,举证责任是由公诉人承担,也就是如果要指控被告人犯有何罪,需要公诉人举证,如果公诉人不能举证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也就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我们要说,举证责任是由公诉人承担通常来说是公正的,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但在诸如刑讯逼供案中,完全适用由公诉人举证可能并不公正。因为,相对于被害人来说,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而且往往警察在对被害人进行刑讯逼供时,通常是被害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极少有其他旁证和证人证言,如果警察不承认或者互相推诿,那么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又无法定罪,就势必出现受害人被非法关押、殴打却无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极不公正的情形。 因此,对于刑讯逼供案,不妨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让曾经作为警察的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先例可循。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公诉人不需要举证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来自何处,只要举证出被告人有超出其正当收入的巨额财产。这时举证责任就倒置,被告人要自己举出证据证明这些巨额财产有正当来源,否则法院就可能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所以,可以考虑在刑讯逼供案中,如果公诉人能举证出被害人在警察审问或者关押期间受到伤害,并且能举证出具体参与办案的人员,那么作为参与办案的警察就必须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中能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让警察也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才能避免被害人被无辜伤害却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尴尬局面;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才能让警察在平时互相监督,在案件发生后,及时协助检察机关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促进侦查机关真正推行在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以便将来庭审中帮助警察分清责任和洗刷冤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不仅在追究警察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案中应当推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我看来,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在庭审中指控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都应当推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只要被告人提出一定的证据(比如身体受伤、同监牢的人证明等)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庭就应当中止实体性审判,进行程序性审判,由侦查人员举证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应当拿出有关讯问被告人时的录像等证据来证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并且其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能再是目前通行的做法———仅仅让侦查人员出具有关书面证言。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达到上述的证据要求,就应当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杨涛(北京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