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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需要细节性法规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07 南方报业网

  从1992年起,每年4月就被定为“纳税宣传月”。在今年的“宣传月”里,《中国青年报》和新浪网联合实施了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共有4715人填了问卷。结果显示,87.7%的纳税人对权益所知甚少;80%的纳税人从未行使过任何纳税人的权利;83%的受访者非但没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只能履行义务,感觉没“实权”。

  应该说,这绝不是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里公民应有的感觉。究其来源,并不是我们国家关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有什么偏差,而恰恰是由于支持这些原则的细节性规定不到位,才使得所谓“纳税人权利”变得大而无当、无法落到实处。

  迄今为止,我国在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指出纳税公民具体享有怎样的权利。税法学家认为:在各种现行的税法当中,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纳税责任(包括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都缺乏真正明确的对纳税人权利的表述。这正是造成目前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权利感”缺失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缺乏细节上的制度支持,即使是再好的原则,也容易被扭曲,甚至走向与其本意相反的方向。

  同时,细节上制度保障的缺乏也导致纳税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软弱无力。本次调查的另一个数据提到:16%的人曾经行使过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但最终失败。事实上,我国宪法中许多公民权利都存在着只规定原则而无细节支持以致无法操作的现象,如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就缺乏具体法规的支持,以至于可以被一些地方政策任意扭曲践踏。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不时发生的拆迁悲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细节性的政策法规不到位的结果。面对虽有权利但无法行使的处境,大部分人选择冷漠难道不是势所必至吗?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国家的公民,动不动就把自己纳税人的身份亮出来,说自己养活了警察、

公务员、政府,指斥他们办事不力云云。这份“趾高气扬、理直气壮”并不是没有来由的,这些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法律、法规、政府决策、社会民情方面下了大功夫的。美国政府更是在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十种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诚实推定权、代理权、只缴纳应纳税款权、对税务官员谈话进行录音权、请求取消处罚的权利、复议和上诉权等。

  宪法权利的落实是依靠一系列细节性法规支持的自然结果。这应被视为政治学的常识。权利不仅仅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更不是一种口号,而是需要法律、制度等无微不至地加以保障的一系列细节性规定。没有这些规定,那些美丽而宏伟的权利不过是纸上谈兵罢了。因此,所谓获取权利,并非是取得一个原则,而是获取无数个细节。

  当然,这种权利的取得绝非单纯依靠政府的“恩赐”,相反,是靠普通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不断的争取。关于纳税人权利最著名的事迹是有关梭罗的:梭罗因不赞同美国政府的做法,认为政府并没有用他所缴纳的税收做正确的事情,因而拒绝缴税、隐居湖边。在中国,其实也不乏这种可感可佩的行动,日前湖南一位村主任蒋石林就以普通纳税人的身份状告常宁市财政局,要求法院将财政局违法购买的车辆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话说回来,维权者固然勇敢,但一个社会的进步所真正需要的是千万普通纳税人的行动。历史上,正是无数由普通人所推动的“细节维权”才构成了那普世通行的权利准则。如果今次这种反映了对纳税权利冷漠的调查还能使我们震惊的话,就让我们怀念一下梭罗在《瓦尔登湖》中的名言吧:“我所尽情讲述的事情,并不关于遥远的中国人和夏威夷人,而是关于你们阅读这些文字的人……是关于你们人生境况和遭遇的。难道你们不能改变一下吗?”我们应该相信,在无数普通人意识到并起而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作为一个纳税公民的尊严也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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