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以下”自由裁量权是大是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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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2:21 华夏时报 | |||||||||
日前,北京市对5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听证。这是北京市首次对政府规章进行听证。来自商场、体育场馆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和市民参加了听证。 笔者注意到,《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中的“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引起一些听证陈述人质疑。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管理学院的韩玉灵教授表示,“3万元以下”的规定,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
“3万元以下”是一个模糊概念。同样一个违法行为,罚款的额度,可能是1元,也可能是29999元。如果被罚者“表现好”、“送点礼”,或者“有关系”,执法人员可以象征性罚一些,反之,也可以罚你2.999万元没商量。显然,“3万元以下”的规定,属于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执法创造了较大的寻租空间。 立法者是生活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的人,其知识和技能肯定存在局限性,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以在此基础上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法治”授权“人治”,“人治”补充“法治”,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和理论依据。但没有约束的权力容易被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无限制或较少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变为“恶政”:它比其他人为的手段更具有破坏性。 在限制自由裁量权方面,国内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北京市平谷区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对处罚的每一个自由范围进行细化,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限权”体系。甘肃省新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也是通过细化罚则,对交警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让自由裁量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被运用,做到“自由有度,裁量有据”。这需要依靠一条条明晰而准确的“红线”,而不是泛泛的“3万元以下”。笔者认为,这个“3万元以下”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作出更详细的罚则。 作者: 孙化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