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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欠薪罪”是一种法律“透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0:00 红网

  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建议,国家应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该院建议立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立法调研,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以震慑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青年报》4月30日)

  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
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1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

  说实在话,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我是深恶痛绝的,为农民工兄弟不幸遭遇“欠薪”感到难过,感到愤怒,但除了这些人之为人的愤怒与难过外,更多的时候,作为一个社会普通公民的我是无奈的,因为咱实在没有什么能力去为干最苦、最累、最脏却拿着最低工资并且时常遭遇欠薪的农民工兄弟们做出什么实实在在的“贡献”,没能为他们带来丝毫的利益,说来真是惭愧。一边是需要急切的帮助的农民工兄弟,一边是十分想伸出援助之手,却苦于能力有限,力量微薄,苦于自身的爱莫能助,我们能给予农民工兄弟的或许只有几滴早已麻木没有多少感情的老泪。

  尽管来自农村的我对农民工有着天然的深厚感情,但对于增设“欠薪罪”,为其立法,我依然是持谨慎态度的,不是我心狠,而是觉得完全没有这必要。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法》对欠薪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缺失,而是有着明确规定,再去增设“欠薪罪”似乎就显得“多余”,是对法律的超前“透支”。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急着为其立法,而是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去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将现有的法律贯彻、实践,否则立再多的法也是徒劳,因为执法者并没有真正实施,完善法律是必需,但法不能滥,不能成“摆设”与“空头支票”!

作者:黄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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