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巍:谁给了运钞车见死不救的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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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42 温州新闻网 | |||||||||
“运钞车见死不救,太气人了。”目击群众对运钞车见死不救的行为十分不满。一辆运钞车在重庆市南坪街头撞到人后居然不管不问,直到群众将其拦下,运钞车上仍然没有一人开门下车救人。(据《重庆晨报》 5月14日) 运钞车上有千万巨款,不容任何疏忽,然而,是不是就可以据此而无视交通法规,撞到人后可以不管不问,见死不救呢?
从道德上讲,见死不救的行为无疑将受到社会的谴责,这一点勿须多言。从法律上看,运钞车也没有见死不救的特权。首先,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一定情况下享有特殊法律权利的特种车仅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四种,运钞车不在此列,况且法律也没有给特种车见死不救的特权;其次,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没有说为保护财产就可以将受害人置之不理,由此可见,运钞车以车上有千万巨款为由见死不救是站不住脚的说法。 既然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见死不救的特权,那么是什么让运钞车上的六七个人仍然能安坐车中,为“保住千万现金”而置群众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规定而不顾呢?莫非是车上的人没有人性?莫非是他们没有交通法的基本常识?不可能。 问题在于,由于执行着特殊任务,保护着所谓的人民的千万巨款,由于拥有持枪护卫的士兵,运钞车无限夸大了自己享有的特权,于是他们可以无视交通法规,甚至撞人而见死不救。而有着这种心理的“特权车”车主又何止运钞车一种? 进一步讲,如果说处于战争时期,或者是政治上的特殊时期,也许诸如警车、军车、运钞车这样一些拥有特殊任务的车辆可以享有特权,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也可以理解,可是如今是和平稳定的时期,他们是不是还应该拥有特权,还应该有特权思维呢? 运钞车见死不救也许只是一个个案,可是它背后折射的却是众多特权车或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无限夸大的特权思维。将特殊时期的特权行为拿到如今的和平时期,将本不属于自己的特权夸大到属于自己甚至凌驾与法律和生命之上。这种思维显然是值得警惕的,而且在如今这样和平稳定的社会中所不应该有的。 (作者:姜小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