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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熀松:质疑财政部不开征遗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57 东方网

  据新华社消息,财政部官员近日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笔者十分不解。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
。解放前,我国曾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尔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从收入分配和政治角度而言,征收

遗产税都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讲,也是应该征收的,这些并没有异议。那些主张不开征遗产税的人的理由主要是实际操作上有困难。他们认为:第一、目前我国个人财产信息和收入信息不清楚。我国还没有实施收入申报制和财产申报制,也没有相应的监控体系,个人到底有多少收入和财产,外人难以知道。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的富豪年纪还比较轻,因此,开征遗产税实际意义不太。第三、开征遗产税会导致资金外流。第四、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的契约精神相当高,且家庭中的亲子关系非常紧密,完全可以通过赠与来转移资产,从而来逃避遗产税。

  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仅仅因为信息不完全,就不去征收遗产税,那么依这样的逻辑,我们很多事情都可以不做。至于第二个理由,更站不住脚。在我看来,这正是现阶段要立法征收遗产税的原因。目前富豪较少,而死去的富豪更少,因此目前开征遗产税对绝大多数富豪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立法很容易,开征也很容易。等到富豪人数大幅度增加,死去的富豪人数大幅度增加时,这时候立法也好、具体征收也好,阻力都会变大。对资金外流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遗产理所当然包括海外资产。因此,只要这个人是中国公民,他的海外资产也在纳税范围之内。如果这个人为了避免交纳遗产税,移民国外,那么事实上,他很难如愿。因为国外的税率更高,监管更严,惩罚更重。即便有些国家不征收遗产税,但是这些国家的其他税赋并不轻。因此,只要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不是太低,税率不是太高,单因这个因素导致资金外流的可能性不大。至于有些人担心富豪们可以通过赠与来转移资产进而逃避遗产税,则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赠与税来对付这样的行为。

  在现阶段,不征收遗产说,有不少负面影响。

  首先,不利于富人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据保守估计,在中国高收入群体中,资产总量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富人超过一千万。据全球最大的

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团发表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人数达到23.6万人。个人财富在亿元以上的也为数不少。然而,我国的富豪在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似乎没有达到社会的期望,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并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他们更愿意将其成功归结为个人的努力,而没有想到这些财富来自于社会,应该给予社会回报。而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富豪们培养这样的社会意识。

  其次,从舆论上、心理上不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两极分化的问题。我国2004年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征收遗产税,不利于缓解贫富日益悬殊的矛盾,低收入阶层的抵触情绪会很大。

  第三、不利于下一代的公平竞争,甚至也不利于富豪子女的成长。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世界级富豪巴菲特、盖茨在美国降低所得税率以及遗产税率时都发表声明,表示反对,并且身体力行。如比尔·盖茨认为继承巨额遗产将使子女们不用努力奋斗就可享受荣华富贵,这对他们来说不是好事,他捐献出了400多亿美元。巴菲特认为,如果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子女,那样会毁了他们的一生。

  因此,尽管我国开征遗产税确实有些具体困难,但不可以因为难就放弃。遗产税的起征点可以设得较高,税率可以设得较低。不少专家建议遗产税起征点为80-100万元,这个起征点太低,实际操作时会遇到较大阻力。笔者建议起征点应在500万元以上,征收对象主要是富豪,而不是小康之家。这样既减少了征收的难度,又强化了富豪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从舆论和心理上缓解当前日趋严重的两极分化,有利于下一代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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