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巧俊:公民依法拒捕是社会的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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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4:07 红网 | |||||||||
在电视电影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镜头:一伙警察去民宅抓捕人,首先掏出警官证说:“我们是警察。”然后拿出拘传证:“请你跟我走一趟。”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很多场合中警察抓人是不出示警官证和拘传证的。5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河北4名警察见了目标就冲上去用手铐铐住,强制往警车里塞人,以致招来民工阻止带人拒捕的事件。据当地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抓的人在河北定兴因欠款被起诉,因4名河北警察现场暂时无法出示异地抓人的拘传证,民工们拒绝让他们把人带走。
民工拒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实际上是私权与公权的博弈,这是社会的进步。这种现象表明,老百姓懂得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按照有关程序,警方在异地抓人时,需要出示由逮捕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拘传证和介绍信,若法警介入,则须出具法院判决书,以及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但是河北警察都没有出示这些相关证件。难道他们不知道需要这些法律手续吗?显然不是,因为过去抓捕人,看到目标只管抓,几乎很少有人拒捕。在传统观念中,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具有天然的不可抗拒的权威,不出示证件、相关证明抓捕人在中国已成习惯。 长期以来,由于对警察权力的错误定位,使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己任的行政力量在中国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其实在中国警察权较之其他行政权具有更为突出的易扩张性和易侵犯性,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至今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导致一些警察知法不依法,滥用警察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公民私权造成损害。 我们应该把这种民工拒捕事件,当做是私权与公权博弈的自然现象。警察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法律来源于公民权的行使,而公民权又来自公民个人天然所享有的私权。所以警察权间接的来源于公民私权,当然要为保障私权而服务。但警察权的实施又以对私权的一定限制和约束为手段,所以两者是一对博弈关系,是此消彼长对峙着共生共存。事实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往往成为众多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行政诉讼,败诉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但这样的博弈和对抗,却能推动法制社会的进程。 2003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施进行了修正。警察权干预私权不应极端强调秩序,而应在保障私权的前提下强调秩序。也就是说,警察在不具备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公民有说“不”的权力,你们来抓捕我,就必须完备法律手续,否则,我有权力拒捕。 在一个公民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无论是警察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养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自觉习惯。面对民工拒捕这样的“尴尬”,我想奉劝有公权的警察们,还是要学会向法律低头,这并不丢份儿。警察向法律低头,更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公权的威望。 作者:洪巧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