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修改信访条例体现政治民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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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02:34 东方早报 |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据5月30日《现代快报》)。删去“有伤感情”的文字,其实正是还权利于信访人,还法治于信访工作,亦正是体现政治民主进步之所在。 比如,在一审时有人提出,草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
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给老百姓一个哭的地方。”多年来,我都一直记得,一位叫姚秀荣的河南籍全国人大代表在2002年全国两会上说过的这样一句话。姚秀荣坦言:“我也不希望这么多人都来找我申冤。如果各级政府尽职尽责,执法部门都能认认真真地把老百姓的事处理好,就不用找人大代表了。”因此,姚秀英所言努力要给百姓的一个哭的地方,其实正是对于加强完善信访工作的期待。 因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原本为畅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而调解社会矛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而设的信访制度,在一些地方却起到了反向的作用,也成为有人提出“撤销信访办,将其受理的各种案件移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理由。因此我们期望在努力健全信访制度的大环境之下,信访工作能有一个好的转型。 显然,《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我们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思路。而由修改稿所展示的对于法治原则及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更加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这种进步不仅体现于细微,更体现于妥善与积极的推进。在江苏省对信访条例的修改之前,我国在去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了《信访条例》。较之十年前国务院颁行的“条例”,新《信访条例》加入并强调了六个方面的内容,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问责制度;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依法保护信访人;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也正是从这点滴进步之中,深入地感知一个国家在民主政治之路上前进的足音,从而也对未来的法治前景抱以良好的期待。 作者:杨耕身 |